防疫優等生,法治別被當掉

陳長文 2020/04/22 13:13 點閱 2626 次

近日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宣布成立法制組,專責涉及防疫法律之爭議。疫情爆發百多天後,這項決定值得肯定。雖是亡羊補牢,猶未晚矣。

防疫期間「超前部署」、「料敵從寬」固然有其必要,但在法治社會,任何措施都該要經得起憲法合法性與正當性的檢驗。基上,筆者想再從一起可能已被人淡忘、卻仍教人惦記在心的事件,提醒政府。

據報,上月底祭出「外國入境者居家檢疫14天」禁令後,兩名已自歐洲入境的英國旅客被安排住進花蓮檢疫所。但兩人因不滿伙食、衛浴品質而向家人訴苦,並經家人投訴英國媒體BBC,抱怨台灣檢疫環境惡劣、堪比監獄(prison-like condition)。

起初陳時中部長僅表示「公道自在人心」,但隨著網民責難聲浪發酵,指揮中心隔天峰迴路轉,宣布取消兩人應得的隔離檢疫補償金。二人其後在完成隔離檢疫要求後,在英國在台辦事處妥善協助下順利離境。但究竟這項取消補償金的決定,合法性有無問題?

首先,取消發給補償金的處分顯然於法無據(也不當的限制了人民—包括外國人—言論自由)。補償金和「處罰」不實言論是兩件不同的事:補償金是檢疫期間國家限制人身自由的補償,並非用來懲罰「逆耳」言論之工具。若涉及疫情不實言論之可責性,應依傳染病防治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交由司法機關判斷是否有責任,並非指揮中心權責範圍。

依相關補償辦法,凡在隔離或檢疫期間「未違反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及相關法規所開立之隔離或檢疫通知書及該通知書上所列之防疫措施」者,應給予補償金。而所謂防疫措施,是指戴口罩、量體溫、保持社交距離與清潔防護、以及不得外出等。

既然這二人皆無違反補償辦法,當然應依法發給補償金。指揮中心以本案「可能導致民眾不願配合隔離檢疫措施,對我國防疫生不利之影響」為由拒給補償,明顯是以法條上未列事由恣意裁量,違反依法行政之基本原則。

除了於法無據外,於情理亦是小題大作。既然兩位年輕的外國人事後已道歉,指揮中心若能體諒兩人於檢疫期間的不便與焦慮,溝通上的誤會,相信彼等反倒會覺得臺灣不只好山好水,更有友善的人民和體貼外地人的公務員。

放低身段看似吃虧,其實贏了裡子(法治不被違法處分破壞),又贏了面子(展現國家防疫過程中的同理心)。

防疫有成獲國內外讚賞之時,政府違法「懲罰」兩名英國旅客,不只傷害法治,更損及我國形象。因惡小(兩位英國年輕人不至於為區區補償金對政府提訴)而為之,終會不自覺腐蝕了法治;因善小而不為,則成和外國人作對的小心眼政府。防疫優等生,也切勿樂了酸民,反被當掉了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