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AM)落伍的資訊服務系統採購

張瑞雄 2019/10/22 16:39 點閱 2318 次

立法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日完成《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之三讀,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交通部、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法律修正後6個月內,會同相關主管機關,針對以無形資產為主要性質的領域知識範疇,如資訊、文創、社福等產業之採購監理特性,研議相關法律修正草案,並提出立法時程表。

資訊產業淪為孤兒

其中文創和社福有文化部和內政部主管,但由於資訊產業並無主管機關,因此本案淪為眾機關之間推託的「孤兒」。這就是為什麼我們一直疾呼政府應該成立資訊部的主因之一。

現行《政府採購法》因條文設計及實務面規範不夠完整,在資訊系統採購方面已衍生出許多明顯「反國家競爭力」的惡果,不但因此降低政府資訊採購效益,甚至變相成為阻絕優質廠商投身政府資訊採購。

無專業狀態

現行採購法架構不利引進創新,且因無專責資訊機關主辦,在規劃、招標、審查、驗收及爭議處理上都處於「無專業狀態」。

舉其顯者例如未將「違法行為」與「違約行為」作明確區隔,應以民事爭議手段處理者一概率以「黑名單條款」處分,顯未顧及比率原則。再如對於無形資產之採購概採價格標,無法對系統品質及效能提出客觀和具說服力的驗收標準,容易形成優良廠商的反淘汰。

培養國家軟實力

更如配合政府預算編列作業及現行採購作業流程,公家機關所開列的資訊系統需求規格往往已經落後時代多年,讓廠商想投標卻無所適從,也毫無合理可行的監督和補救措施。

因此新增《政府採購法》的資訊採購專章及相關子法,對國家未來的軟實力非常重要。其涵蓋面甚廣,舉其要者如:資訊軟體服務的採購如何兼顧政府採購的主要政策目標(1. 經濟、2. 效益、3. 非歧視、4. 透明、5. 責任、6. 促進國內產業發展、7. 其他政策目標),及資訊軟體服務產業之技術特性和前瞻需求,以提升採購效率,創造採購最大綜效。

資訊採購落後須立法

資訊軟體服務產業發展日新月異,在開發方法方面時有突破性的創新做法(如敏捷式開發、DevOps等),但是其與現行《政府採購法》之主要規格與規範如何共容?不足之處如何增補?才能讓《政府採購法》之適法對象,包括採購方及承包商方都能免除動輒觸法之疑慮,俾勇於創新及能將最新科技應用到政府的效能提升。

但誠如前面所述,資訊採購專章因無主政機購,明顯落後如文化採購,強烈建議行政院應負起責任,指定單位負起此攸關國家百年競爭力的重責大任。

我們也希望下一任總統能夠明瞭此問題的嚴重性,當選上任後積極推動相關的立法,以徹底改變恐龍時代的資訊軟體服務之政府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