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式司法問題多 學者促政府檢討

李牧權 2018/11/14 16:47 點閱 15568 次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李佳玟認為,有關當局應全面檢討現行體制,改革之路絕不能走捷徑。(Photo by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臉書專頁)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李佳玟認為,有關當局應全面檢討現行體制,改革之路絕不能走捷徑。(Photo by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臉書專頁)

【台灣醒報記者李牧權台北報導】「被害人願不願意原諒,與加害人面對其該有的法律制裁,兩者是沒有對等關係的!」有鑑於國民對修復式司法認識程度不深,法令也沒有足夠的具體說明,常常令人誤會該制度會造成司法不公的現象。學者認為,政府應加強宣導,並修正行政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加強被害人的訴訟主體性與保護措施,讓「以人為本」的修復式司法能被廣泛運用。司法部與法務部亦同意相關建議,並表示會密切跟進。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4日舉行「促進犯罪被害人權益保護及修復式司法」公聽會,邀請十多位學者專家與律師出席。當討論到有關修復式司法於現行實務的運作情形及成效時,學者普遍認為,目前對修復促進者培訓不足,品質缺欠監控、司法系統人員對制度不理解、民眾對司法失信心、被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因不對等關係(常有強逼道歉或強逼原諒的情況出現)而受到二度傷害等問題亟待改善。

提升訴訟主體性

台中律師公會修復式正義委員會主席陳怡成律師認為,目前國內修復促進者的培訓過程並不嚴謹,只要上滿所有課程,就可拿到專業資格。她建議,法務部應加入考核制度,完成課程且通過考核者,方能成為地檢署的修復促進員,從而提升服務品質。

陳怡成說,修復式司法強調人本特質,因此促進者與司法系統人員(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都需要對修復式司法具一定的認識,並面進行自我評估。以目標為導向,只強調達成道歉與原諒,反而會造成對被害人的二度傷害。她建議政府應加強宣導,並賦予法院促進加害人及被害人進行修復式司法的責任,保障在修復式司法執行程序下被害人的權益。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盧映潔亦指出,目前我國司法系統中嚴重忽視被害人的訴訟主體性,若檢察官不提出修復式司法等訴訟途徑,被害人就不能主動提出。因此她認為,目前在修復式司法執行程序中,被害人與檢察官的連動關係需要被檢討;並且,從法律基礎上,賦予被害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享有更廣泛的訴訟權。

以憲法作為界線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李佳玟強調,現行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面對三大問題:資訊不全、參與不足、保護不周。她更以小燈泡案為例,指出被害家屬先接到媒體通知,才知道檢察官起訴決定,讓家屬感到不被尊重。故她指出,問題不只有在審判程序,被害人對司法系統的失望很多時候是源於偵查程序。

她建議,有關當局應改革檢察體系,提升被害人於刑事訴訟程序的主體性,例如有關部門應以行政規則的方式,規定檢察官在不妨礙偵查進行與被告隱私的前提下,提供相關證據,讓告訴人有反駁機會,再判斷是否適合進行修復式司法。

不過,李佳玟提出反思,如果檢查官跟被害人意見不一時,法院要以誰的舉證來作判刑的參照點?如果賦予被害人訴訟權是否合乎審判公平?她認為,由法官、被告、檢察官組成的訴訟三角體制是公平審判的必要形式,但若提升被害人在審訊過程的主體性,將會影響三角平等,比方說鄭捷案中,被害人數目眾多,訴訟三角體制恐會變成多角體制。

李佳玟強調,這些問題都需要整個司法系統的改善;她特別提醒,被害人訴訟權要提升,但必須以憲法為界線,不可打破訴訟三角體的體制系統。

警察是關鍵角色

「國家制度與司法制度的出現,就是修復式司法的毀滅。」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系副教授賴擁連認為,相對於以管治為中心、刑罰為阻嚇作用的國家刑事司法制度,修復式司法更講求人性化的關係恢復與互相理解。他認為,政府與公部門在修復式司法執行程序中的主體性太強、主導權太大,這並非好事。

他認為,警察可在修復式司法系統上扮演關鍵性的角色;犯罪被害人從警察身上獲取保護與資訊的提供,建立朋友與協辦者的關係,這便能保障犯罪被害人的權益,實現總統蔡英文兩年前談修復正義時所強調的「以被害人為導向的警政關係」。

司法部與法務部代表回應多位學者意見時皆承諾會將相關建議帶回去有關單位討論與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