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檢退化成狂熱的宗教法庭?(吳統雄)

吳統雄 2018/07/31 17:28 點閱 5136 次
自由台灣黨主席蔡丁貴因焚燒國旗、衝撞滅火員警,進而攻擊員警,被依煽惑他人犯罪、妨害公務、汙辱國旗、公共危險等罪送辦。(photo by維基百科)
自由台灣黨主席蔡丁貴因焚燒國旗、衝撞滅火員警,進而攻擊員警,被依煽惑他人犯罪、妨害公務、汙辱國旗、公共危險等罪送辦。(photo by維基百科)

北檢涉嫌違法包庇

自由台灣黨主席蔡丁貴因焚燒國旗、衝撞滅火員警,進而攻擊員警,被依煽惑他人犯罪、妨害公務、汙辱國旗、公共危險等罪送辦。中華民國台北地檢署對蔡丁貴4罪嫌,均予以不起訴處分。其中北檢對蔡丁貴被控焚燒國旗部分,裁定「難以證明蔡所焚燒的國旗就是法律規定的國旗,因此不能以侮辱國旗罪名予以懲罰」。

北檢鼓吹仇恨?

北檢類似作為已非偶然,從邢泰釗檢察長到任2年多來,一連串史無前例、違背聯合國公約的行事,充分反映北檢已放棄事實判斷與正義良知,而以宗教式的狂熱,分別包庇教徒與整肅異教徒。

國旗可以有人不喜歡,也可以公投變更,但在變更前不能否定它仍是國旗的事實。本案從心理學來看,北檢已以政教統治機關自居,退化成宗教法庭。從法律實務來看,北檢違反多項成文法令,其不實認定甚至有犯罪嫌疑。從國家發展來看,北檢在以不一致的判決激化族群鬥爭,鼓吹「不存在的深仇大恨」,有把和平喜樂之島推入深淵之虞。

以主觀信仰判定事實

蔡丁貴2017年228時號召群眾去自由廣場焚燒國旗,一名黃姓員警上前滅火,卻被蔡阻攔衝撞受傷;接著蔡又帶領支持者前往228公園,當時公園正在舉辦紀念儀式,蔡等人被會場員警阻擋,因此蔡又衝撞員警,再度造成員警受傷。這些都有事實錄影、與驗傷證據,警方因此決定告發蔡丁貴涉嫌4罪。

北檢的不起訴是以自己主觀的信仰,亦即可能與蔡丁貴一樣,不喜歡這面國旗,以「難以證明蔡所焚燒的是國旗」而不起訴,已符合最高法院一貫裁定違法判決的主要理由:「認定之事實,與判決不相適合」。

因為包括《刑事訴訟法》《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成千上萬的判例、解釋與文獻,均指出檢察官認定的事實必須:「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且須符合一般人之認知。」中華民國的北檢,竟然不知道蔡丁貴所焚燒的旗幟,是不是國旗?符合「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與一般人之認知」嗎?蔡丁貴的號召,不就是「焚燒國旗」嗎?

2016年總統選舉前夕,周子瑜揮舞國旗事件,造成大轟動,不僅色彩鮮明的「三民自」媒體擴大報導、名嘴爭相呼應,總統蔡英文也親自出面相挺,稱讚周子瑜堅持揮舞國旗,是在捍衛「中華民國」!受到蔡總統賞識拔擢的北檢邢泰釗檢察長,不知道周子瑜揮舞的那面青天白日滿地紅旗,就是「國旗」嗎?

言論自由應受保護

北檢持續針對幾位前政治人物,重啟已簽結的舊案,甚至還逕行羈押,嚴重違反法律「一事不再理原則」的「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北檢又開創連戒嚴時代都無前例的「3票1書」齊發,針對11位主張言論自由者,甚至包括無關的當事人「媽媽」,同時發出證人通知書、傳票、拘票、與搜索票。

依法依例,以上4者應依事況而階段發出,然而北檢卻使用外力破門,將11人集體拘捕,經長時審訊,最後卻因證據不足,全部「無保請回」。實為經由恐嚇證人,進而恐嚇全民、壓制言論自由。

蔡丁貴的行為也引起反對者李承龍的有樣學樣,李承龍每案都被判刑坐牢,敢作必須敢當、並不值得鼓勵。但始作俑者的蔡丁貴,卻4案全部不起訴豈不怪哉?

所謂「司法正義」其實非常簡單:就是一致、穩定。「言論自由」應保護、「犯罪行為」應處分,大家必須一致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