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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改革? 21法官掌握終審命運(吳統雄/統析萬象專欄)

吳統雄 2018/06/19 21:37 點閱 7392 次

立法院擬修法,通過「最高法院(終審)法官遴選任命方式變更」案,這項法案由於:減名額、終身制、總統任命、與遴選方式改變,將導致以下疑慮:
1. 行政權擴權、集權,甚至產生跨代影響力。
2. 與當前「大法官」的產生方式形成矛盾、甚至荒謬。
3. 要改革「恐龍法官、賭場法院」的觀感,應從建立審判一致性、司法可預測性開始;減少法官名額,可能適得其反。

從最高法院改革,是司改很好的起點。但本案於司改會的過程中,是在衝突連連、關說疑雲、並無共識的情況下產生,實在應再集思廣益、慎重修訂後再提出。

師法美國應有方向

我國許多制度都師法美國,參照美國司法真正該修改的方向是:
1. 審判必須建立遵從先例(stare decisis)的原則,對法官應有監督機制。
2. 法官的產生改為更公開、透明的遴選制,甚或選舉制。
3. 法官改為任期制。

當前最高法院(含行政法院)共有99位法官,修法後將大減為21人,當前審判已經常出現「大逆轉」,最高法院與行政權的配合度尤高,黨產會針對特定人民團體以行政命令凍結其財產的訴訟,在下級法院連連敗訴,但到最高院就大逆轉、而且立即定讞,就是明顯的例證。

本案如果通過,蔡英文總統任命的21名法官,將掌握所有案件的終審命運,等於廢除了所有下級法院。而且法官是終身職,亦即未來可能高達5任總統都沒有機會任命終審法官,蔡總統對司法的影響力可以延長20年以上。

擴權、集權遺禍大

參照蔡政府上臺後一連串的擴權、集權行為,本案的遺禍將最為巨大!

當前的大法官必須經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八年,並不得連任。將來最高法院法官全部提升為總統任命的「特任官」,與大法官相同,位階低於大法官,卻反而不需國會通過,更是終身職,豈非矛盾、甚至荒謬?

現在法院已經有積案過多、效率不彰的問題。而實施「速審法」後,出現有權、有錢、有能力打冗長官司的犯罪者,反而紛紛獲得減刑、甚至豁免的機會,與司法正義的目標剛好相反!減少法官名額後,會不會更雪上加霜?

同時,為何積案太多?就因為上級法院「大逆轉」太多,審判缺乏一致性、法院變賭場,大家都要賭賭看!

建立遵從先例原則

參照美國的司法運作,美國分為聯邦法院與州法院2套系統,由於聯邦最高法院與我國的「司法院大法官」有相關類似性,所以本文以州法院來比較。

美國各州法院的組織也不完全相同,但有一個完全相同的原則,與幾項類似的制度。

第一、所有法院審判必須建立遵從先例(stare decisis)的原則,亦即在什麼樣的證據之下,一定會有什麼樣的判決。

所以,美國訴訟雖多,但真正進法院的相對很少,通常在起訴階段,檢察官與當事人律師檢視證據後,由於「司法可預測性」,就可以協商結案。我們在影視上看到、有陪審團的唇槍舌劍,在實務上發生的比率其實非常低。

嚴格監督機制

第二、美國法官的行為,訂有嚴格的監督機制。
監督的第一步,就是法官的產生,較多的州,是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其次是各種強調公開、透明的遴選制。當然也有少數採用任命制的州,但也要經過任命委員會通過。以上的遴選、任命委員會,至少要包括州的立法機關。

第三、所有的州法官都有任期制,各州任期4-8年不等,任期本身成為篩選的機制;如果有不適任的法官,也有明確的淘汰法律與案例,不致像我國的法官法,有點淪為「墮怠法官保護法」的傾向。

我國司法體系中仍然存在正義的薪火,本案在一面倒的立法院已經擋不住了。司法人必須自己站出來,拒絕行政權給予加官晉爵式的收買,以及毀壞民主法治國家權力必須分立的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