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章文台北報導】分屬藍綠陣營的前副總統呂秀蓮,與前行政院長張善政,13日共同以臺大校友的身分發表建言,呼籲教育部針對5月12日臺大校務會議決議,依據「大學法」第九條規定,聘任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通過的管中閔為台大校長。
兩位在共同建言中表示,我們並非支持任何個人,而是呼籲任何爭議必須依法行事。我們二人也曾經分別擔任不同政黨執政時期的副總統與行政院長,認為為了追求高品質公共政策,需要一個透明而公平開放的環境;同時,必須共同堅守民主法治的基本是非,這正是臺灣價值的基礎理念,我們兩人樂見其實踐。
雙方確認的建言全文如下:
不是挺管、是挺法治--呂秀蓮、張善政共同建言
我們--呂秀蓮與張善政--是臺大校友,針對5月12日臺大校務會決議:建請教育部依據「大學法」第九條規定,予以聘任。
我們並非支持任何個人,而是呼籲任何爭議必須依法行事。我們二人也曾經分別擔任不同政黨執政時期的副總統與行政院長,我們為了追求高品質公共政策,需要一個透明而公平開放的環境;同時,必須共同堅守民主法治的基本是非,這正是臺灣價值的基礎理念,我們兩人樂見其實踐。
以下是我們兩人的個別聲明。
呂秀蓮聲明
大學法第9條規定:「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由學校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根據大學法第九條規定,顯然公私立大學校長的產生,程序上略有不同,教育部的職責也不同: 公立大學校長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再由教育部聘任之,而私立大學校長則需經教育部核准後才聘任。因此台大下屆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出管中閔先生之後,教育部只有聘任而無核准之權。
至於遴選委員會的遴選程序如有任何違法不當瑕疵,應由利害關係人依相關法律另外進行行政救濟。類比公職人員選罷法規定,選舉結果於中央選委會宣布投票結果後確定,若有異議,利害關係人得另行提起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之訴。
法治是民主的根基,法治的核心原理是人人平等,不因人而異。基於此,我們雖屬不同政黨,但願超越藍綠,共同呼籲:
不挺管,只挺法治!
張善政聲明
數月前自管中閔院士當選台大校長後,社會上對他的當選與教育部的後續處理作為,有諸多的討論與不同的意見。我以台大校友及曾任台大教職的身份,自是為台大憂心;而且更以曾任行政院長的身份,為社會上對立的氛圍痛心。然我與管院士曾同在馬政府內閣共事,我目前也擔任台灣大哥大公司的法人董事,自知如對此事多言,立場恐遭受質疑。
近日有機會透過友人與呂秀蓮前副總統討論此事,得知具有法律學位的她對此事看法傾向「在法律上,不應拔管」。如果以呂前副總統的政治背景,套用當今社會藍綠的對立氣氛,她應該是支持拔管才對。但是,事實卻不然。因此,我也願意頂住外界可能對我立場的疑慮,呼籲社會對此事摒棄藍綠意識,以法治的角度來處理此事。
社會上質疑管院士當選校長的論點,有的是沒有明文要求的迴避關係,且有近期其他國立大學校長遴選的類似先例;或是產學合作合約簽署日期與管院士就任獨立董事的時間落差,也有其歷史背景與行政流程的實務限制。
嚴格而言,這些問題是否有達到當事人要被「褫奪公權」拔除當選資格的地步,實在有很大的討論空間。畢竟一個人參與選舉某項職務的權力,是當事人非常神聖的人權,如要予以剝奪,應該有非常嚴謹而明確的法規作為基礎。以政治選舉為例,一旦開票結果認定當選,就要予以公告承認。
如果選舉過程有爭議,應該是透過法律程序進行嚴謹的調查。如果過程確有違法之處,再予以撤銷當選資格。台大校長雖非屬政治選舉,但其結果影響國家一流學府未來多年發展,自當給予選舉結果一定的保障。
同時,教育部自始對此事的處理過程亦非嚴謹,因此引來政治介入的質疑。如果教育部這次的處理過程正式樹立成一個未來可以比照的參考案例,這對國家高等教育獨立與法制化將會有長期而巨大的負面影響。從當今的教育部長以上至行政院長、總統,即便他們宣稱自己如何中立客觀,都可能在國家的高等教育史上留下一個紀錄。相信這絕非這些視政治清譽為生命的官員所樂見。
因此在此,我願意基於「對事不對人」的出發點,比照政治選舉的精神呼籲:
(1) 不論當選人是誰,教育部按照台大遴選委員會的選舉結果公告當選;
(2) 另案處理兼職及選舉過程的爭議。如有明確證據顯示兼職或選舉涉及弊端,再依相關法規處理,包括可能最嚴重的撤銷校長職務。
我深知我今天的聲明自認是擺脫藍綠爭議,但可能許多人士不做此想,甚至抓住我的立場大做文章。但是我仍願意嘗試看看,如果社會大眾願意給台大及藍綠和解一個機會,則國家甚幸,台灣畢竟還是很有希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