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拍板 新增第三方查驗制度

譚有勝 2018/03/29 17:59 點閱 17538 次
行政院29日拍板通過《建築法》修正條文,包括新增第三方專業團體辦理施工勘驗及竣工查驗制度。(photo by 醒報資料庫)
行政院29日拍板通過《建築法》修正條文,包括新增第三方專業團體辦理施工勘驗及竣工查驗制度。(photo by 醒報資料庫)

【台灣醒報記者譚有勝台北報導】為了提高建築物安全,行政院29日拍板通過《建築法》修正條文,新增第三方專業團體辦理施工勘驗及竣工查驗制度。內政部次長林慈玲表示,透過第三方專業團體力量,主要是對建築安全增加品管防線,確保建築物居住安全。此外,凡是1999年以前的建築物,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重建補強後若未申報,依規可處罰6萬至30萬元。

因2年前2月6日高雄美濃地震與2018年同日花蓮大地震多棟建築物傾斜或倒塌造成人命傷亡,再次喚起國人對建築物安全的重視。為確保新建建築物設計及施工品質、強化既有建築物居住安全,行政院29日通過由內政部提出的《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往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次長林慈玲表示,本次修正草案引進第三方專業團體辦理施工勘驗及竣工查驗制度,除了加強整合安全設計審查制度外,對於強化施工勘驗及落實竣工查驗層面,增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應由第三方專業團體完成施工勘驗及竣工查驗合格後,方得繼續施工或核發使用執照。

「經歷了花蓮強震的慘痛教訓,政府對於既有的建築耐震能力評估必須加速進行。」林慈玲說,內政部已修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強制建築物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凡是1999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的私用建築物,樓地板面積累計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

她強調,地方政府也應嚴加查辦有危險疑慮之建築,並且必須依照規定申報,重建補強後若未申報,依建築法規定處罰6萬至30萬元。

至於強制實施建築管理前建築物申領使照,林慈玲強調,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因發生火災發生機率與風險較高,容易危害民眾之生命安全,屋主應依規定申請核發使用執照,若是未依規定申請,且有一定規模的營業用途者,得處罰2萬至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