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楊蕓台北報導】為減少民眾遇到醫療糾紛「濫訴」問題而修正的《醫療法》第82條,恐限縮醫療行為刑事責任,且一併減輕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的民事責任,消基會26日召開記者會批評修法無助減少濫訴,呼籲應優先立法「醫療糾紛賠償機制」和「醫療爭議處理法」;醫改會副執行長朱顯光受訪時也認為應與醫療爭議處理法一併修法,且要加重醫療機構的賠償責任。
黨團協商結論出爐,《醫療法》第82條將修正為「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醫療事故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致病人死傷者,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顯然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醫療事故者為限,負刑事責任」。
批無助減少濫訴
「修法無助解決病患濫訴的問題,更可能讓醫療品質大幅降低!」消基會董事長游開雄在記者會中表示,當醫療糾紛發生時,病患最重要的是知道真相,但現行法律中,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在原告,無從取得這些專業資料的病患只好提出刑事告訴,由檢察官追查真相。
游開雄進一步提出實證,依律師黃鈺媖和教授楊秀儀在2015年所做的「病人醫療糾紛解決途徑實證研究」結果,僅13.5%的病患會採取民事訴訟,並無醫界強調的「病患濫訴」情事;而根據法務部2012年公布針對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醫師業務過失致死或傷害案件的統計中,2008至2012年5年間,過失致死起訴率都低於10%,過失傷害更在7%以下,且這些案件還包含醫美領域,並非都是攸關救命的5大科(內科、外科、婦產科、小兒科、急診科)。
醫院應負賠償責任
對於修法後將減輕醫療機構的民事責任,讓醫療機構有「合理臨床專業裁量」的模糊空間,游開雄說,所謂合理臨床專業裁量不外乎就是人力、進藥和設備,「以後醫院只要歸咎於人力不足就能撇除責任,如何期待醫院改善人力血汗的問題?」況且,醫師和醫院是雇傭關係,認為「為了讓醫師能安心全力醫治病患,醫院應負起最後賠償責任。」
「家屬大多希望得到真相,而不是讓醫師坐牢。」游開雄強調,限縮醫師的刑事責任和保障病人權益兩者密不可分,應將「醫療糾紛賠償機制」和「醫療爭議處理法制」優先立法,協助病患家屬釐清責任歸屬、獲得合理的民事賠償,而不是一味「把醫師和醫院的民事責任大幅降低」,否則家屬為得知真相,仍得透過刑事告訴解決,對減低濫訴沒有助益。
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副執行長朱顯光受訪時則表示,醫改會大方向支持「以法律引導民眾不要以訴訟求真相」,對於醫療法第82條修正沒有太大意見,但「反對只修第82條」,且要加重醫療機構的責任,而不是針對個別醫事人員究責。另外,《醫療爭議處理法》應一併配套立法,將非訴訟的處理管道法制化,「否則病人沒有管道取得真相,只能藉由提告讓檢察機關鑑定是否為醫療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