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區天價小吃 價格沒談妥勿消費

鄭羿菲 2017/12/24 13:52 點閱 8813 次
觀光區頻傳商品售價過高,如滷味、巧克力或魚標等,若消費者沒得知價格後表達購買意願,可隨時不買離開。(photo by Chi-Hung Lin on flicker- u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觀光區頻傳商品售價過高,如滷味、巧克力或魚標等,若消費者沒得知價格後表達購買意願,可隨時不買離開。(photo by Chi-Hung Lin on flicker- u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台灣醒報記者鄭羿菲台北報導】針對觀光區頻傳商品售價過高,如滷味、巧克力或魚標等事件,消基會董事長游開雄24日受訪時表示,「商品與價格是買賣的重要標地,沒有談妥價格消費者可隨時不買,無論是否『煮』了。」不具名的行政院消保處官員說,「價格雖是自由市場,但最重要的關鍵是商家需『明確告知』消費者,若涉故意隱匿價格,造成消費者損失,消費者甚至可要求5倍以下賠償。」

墾丁滷味2盤1845元、士林糖果店秤重巧克力455元、高雄海產店烏魚標一盤1680元等國內相繼爆出購物後,消費者反應「價格太貴」事件,引起社會關注,究竟消費者該如何保護自己?不具名的行政院消保處官員、游開雄24日受訪時都表示,「商品與價格是買賣契約的重要要件,缺少其中一項契約就不成立,儘管滷味已經『煮』下去了,民眾還是可以不買。」

「得知商品價位太貴的剎那,消費者就可以表達『不想買』。」游開雄解釋說,商品跟價格是很重要的因素,在消費者還沒有答應以「多少價錢」購買前,即便已向老闆表達「要這些東西」,但在價格還沒談定的情況下,消費者依然可以「不買」。他舉例,3塊豆干要價1000元,價格肯定超過消費者的想像太多,民眾當然可以不買,即使已經煮了。

游開雄表示,價格超過一般物價太多,是民法中的暴利行為,尤其是趁國際觀光客不了解物價、沒經驗的情況下,老闆已違反法律上的誠實信用原則,都會有法律責任,「若是消費者已『吃下肚』,卻對價格有疑慮,當場可請警察調解,或先付錢再透過訴訟追討。」

「店家應以秤重、告知售價、製作為販售流程。」屏東縣政府消保官吳清宜日前曾表示,滷味事件中,爭議最大的是店家將部分食材以「時價」標示,但店家應在時價旁邊註明目前的售價,讓消費者明確知道,且告知消費者總價多少後,完成口頭交易後再製作,就可避免衍生消費糾紛。

不具名的行政院消保處官員說,價格取決於自由市場,若民眾願接受觀光區較高的售價,業者就沒有責任,但前提是必須「明確告知」消費者售價是多少,因為消費者知道價格後,才能考量是否要購買,若雙方沒有溝通好價格,買賣契約就不成立,消費者可一走了之;消保法規定,「若商家沒有告知、故意隱匿售價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以『訴訟』討公道,則可求處售價5倍的賠償,且商家要舉證自己已經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