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林亭妤台北報導】愈來愈多消費者加入郵輪之旅,消基會針對旅客於旅程開始前解除契約應賠償的金額,抽查10家旅行社代理的郵輪旅遊,19日在記者會中指出,逾8成的郵輪規定旅客在1~2個禮拜前取消行程的話,團費將全額沒收,極為不友善,呼籲政府儘速通過公平、合理的郵輪定型化契約。
台灣郵輪市場大
台灣目前是亞洲地區第二大郵輪客源市場,次於中國大陸,高於新加坡及日本等國。基隆港務公司統計106年1~6月份期間,基隆港國際郵輪旅客數已有40萬人次,預計到年底時將逼近90萬人次;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更累計基隆、台中、高雄和花蓮等港口106年度1~5月的進出國總旅客人數,已達52萬餘人次,預計年底將達100萬人次。
消基會檢視旅行社的郵輪「特別協議書」,發現6家「公主郵輪之藍寶石公主號」系列裡,有4家旅行社(東南旅行社、易遊網、鳳凰國際旅行社、百威旅行社)均註明:「出發前64天以上取消者,取消費為NT 15000(訂金);團體出發前14天以下取消者,取消費為團費之100%。」明顯與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不符。
旅行社友善程度不一
麗星郵輪系列則規定消費者在繳交訂房作業金後,需於30~35天內繳交全額團費,若消費者在30或7天內提出取消訂位,都面臨全額團費沒收的狀況,甚至連同旺季加收費及岸上觀光都全額沒收,包括上順旅行社、新進旅行社。
但雄獅旅行社規定「通知於出發日前第21日至第30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10%;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100%。」;以及凱旋旅行社「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四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5%;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100%」,則與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規範一致,對消費者來說,是較為友善的作法。
對此,消基會呼籲,只要上下游企業或付款、訂約、出發國在台灣,就要適用台灣相關法令,因此觀光局責無旁貸,應破解郵輪公司片面的法律管轄宣告,為百萬消費者爭取合理法律地位,並儘速通過符合公平、合理的「郵輪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暨定型化契約範本」,導正不合理的郵輪條款或特別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