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呂翔禾台北報導】《外送專法》從名稱到立法目的都喬不攏!立法院衛環委員會3日協商《外送專法》,針對第1條討論外送員與平台間的勞動關係,勞動部長洪申翰提醒說,除了承攬,新型外送平台也有可能雇傭外送員,希望《外送專法》可以保有彈性,讓雇傭、承攬等關係都能被包含,但各方並沒有共識下,第1條遂宣布保留。
外送員與平台誰先?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3日審查《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台管理法》草案,不過在名稱上,平台管理與外送權益保障孰先孰後沒有共識,因此保留。隨後討論第1條:「為保障外送員權益、管理外送平台業者、維護消費者及合作商家權益,特制定本法。」
另外,第2項規定:「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台業者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但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間『具有』僱傭關係者,除適用第4條第5項、第10條及第21條至第25條規定外,其權益保障及處罰等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具有」可保持彈性
但國民黨立委廖偉翔希望第1條第2項改成:「外送員、合作商家、消費者之權益保障及外送平台業者之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定。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另訂』雇傭契約者,適用第4條第5項…(後面重複)」,洪申翰表示可以,但希望「另訂」二字改成民進黨立委劉建國與勞動部版本的「具有」,以減少法律爭議。
洪申翰強調,新型外送平台有可能雇傭外送員,希望《外送專法》可以保有彈性,讓雇傭、承攬等關係都能被包含,因此希望採用「具有」,讓雇傭關係者採用《勞基法》,承攬等其他關係者使用專法。
立法目的要簡潔?
雖然廖偉翔同意,但後來,國民黨立委王育敏希望第1條可以制定的更細緻,因此希望將勞動部在第1條的立法說明中的「為因應外送平台產業之發展,衡平外送員、消費者、合作商家與外送平台業者間之各方權利義務關係…(下略)」加入第1條,但劉建國等綠委與洪申翰都希望第1條可以更簡潔,在雙方沒有共識下,第1輪逐條討論中保留第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