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控罪史無前例 打壓言論自由

陳玨明 2017/03/30 16:48 點閱 19234 次
雨傘運動是香港歷史上最大型的公命抗爭行動,參與者不少表明願意承擔責,但也同時強調,不會承認不相關的罪名。(photo by《我願意當證人,煽惑我的是...... 》Facebook)
雨傘運動是香港歷史上最大型的公命抗爭行動,參與者不少表明願意承擔責,但也同時強調,不會承認不相關的罪名。(photo by《我願意當證人,煽惑我的是...... 》Facebook)

【台灣醒報特約記者陳玨明香港特稿】「公民不服從」是社會運動的方式之一,參與者以違法方式抗爭,同時主動承擔罪責,試圖向公眾突顯法律或制度上之荒謬,香港佔領中環概念,是香港民主運動史上,最大型亦是首次引入公民抗命理念,希望增加港府及北京的壓力,然而港府研究兩年多後,提出的檢控罪名,卻跟參與者預期大有不同。

翻查資料,過往港府慣常以非法集結罪向示威人士提告,若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監禁5年;若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也可被判監禁3年,但絕大部分示威人士,都只會被判社會服務令。

不過,此次港府卻以《普通法》下的公眾妨擾罪作出提告,同時加入「煽惑」元素。據知,香港警方向律政司索取檢控意見時,未有提及有關控罪,乃是由香港律政司一方提出建議;而該控罪判刑明顯較非法集結罪重,是以判監為量刑起點,而香港立法會議員若被判刑3個月或以上,恐將因此失去議員資格。

香港過去利用《普通法》中公眾妨擾罪作檢控的案例不多,外號「蜘蛛俠」的英籍示威者Matt James Pearce,05年6月及08年8月先後於中環商廈外牆拉起「未忘六四」橫額,及趁北京奧運開幕時闖上香港青馬大橋示威,港府一度要封閉整條青馬橋。兩宗案件他都被控公眾妨擾罪,前者原判入獄21日,上訴後獲判緩刑;後者最後判入獄6個月。

至於「煽惑他人」及「煽惑他人煽惑」,當中「煽惑」定義,並不需要有關罪行真正發生,便可以有定罪基礎,舉例說,如某人鼓動他人作出違法行為,就算被鼓動人士沒有任何行動,當事人仍有機會被入罪;而「煽惑他人煽惑」更是再多一層的鼓動關係。

在香港法例下,公民的言論自由獲得保障,故此拋出涉及違法行為的公民抗命概念,即因為存在爭議,如果有關意見及討論就構成「煽惑」元素及屬於罪行,將對市民的言論自由帶來極大打擊,勢令香港社會出現白色恐怖,造成寒蟬效應。這一個涉及憲法的爭議,估計將是這次案件中,各被告希望在法庭爭辯及確立的關鍵。

事實上,港府此次的檢控罪名,亦在民間引來反響,一群香港社工就在網上發起「#我願意當證人」行動,舉牌表明「煽惑」自己參與佔領的,並非佔中發起人及學生領袖,而是中共當局、梁振英及施放 87 枚催淚彈的警察等,並呼籲曾參與佔領的香港人,手持寫有「#我願意當證人」及煽惑者的紙張拍照上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