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鄭羿菲台北報導】針對客委會主委李永得抱怨警方盤查,「警方應該詳讀大法官會議解釋第535號重點,不要再硬拗。」他20日再接再厲貼上4大重點。對此,前法官、現任律師陳業鑫受訪時打臉,「釋字535號是民國90年做出,因應而生的是92年制定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警方自然能適當盤查。」前警大教授葉毓蘭在臉書上提醒,「以後警方若不能合理懷疑盤查的話,損失的一定是善良老百姓的安全。」
遭盤查抱怨不滿
「台北市什麼時候變成警察國家了?」李永得19日在臉書上PO出前往超商購物時,被5、6名警察包圍,並要求看證件。他當場向警方表達異議,警方也沒有繼續盤查,事後警方對外表示是依法行政、沒有任何不當,讓網友紛紛批評李永得:「好大的官威啊!」
李永得對警方說詞不服,遂於20日再度於臉書上PO文表示,大法官釋字第535號4大重點,要警方別再硬拗,其內容為:1、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或隨機盤查。2、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3、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4、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
配合警方盤查
「民眾原則上應該『信賴』公共場所中警方對盤查的判斷,及警察對《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訓練,盡可能的配合盤查。」陳業鑫受訪時反駁說,535號解釋的生成日期早在民國90年,那時只有《警察勤務條例》,大法官認為那時的警察盤查方式違憲,故籲其2年內制定法規,後續立法機關遂制定了《警察職權行使法》,因此有職權行使法後,大法官釋字的適用應居其次。
陳業鑫指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七條詳細規定了,警方可於「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對「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者進行盤查」,採取的項目包括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並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或令其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且若警方合理懷疑盤查對象攜帶危害他人生命的物品,也可檢查身體及攜帶之物。
警方盤查民眾一定要配合嗎?陳業鑫說,若遇便服警察,民眾可要求其出示證明身份的文件,著制服的警察則可判斷其身份,面對盤查應尊重、配合,除非警方明顯表現出要來找麻煩、同一空間盤查多次等,「民眾若認為盤查非法,或不符合比例原則可當場向警方表達異議,而若警方繼續盤查,民眾可依法提起訴願,交由司法判斷。」
寒蟬效應損失治安
葉毓蘭也替辛苦執勤的員警抱不平,她在臉書上指出,台北轉運站是治安熱點,而保安警察大隊(保大)是依靠敏銳的觀察力、不厭其煩的臨檢破案,從民國105~106年共查獲刑案419件,今年元旦迄今轉運站就被緝獲毒販38人、持1級毒品有8人,「若李永得被攔查不爽,以後保大都不能再有合理的懷疑盤查,損失的一定是善良老百姓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