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林亭妤台北報導】乳脂肪將須達到80%以上,才是「正港的奶油」!食藥署將對各項市售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等產品的標示從嚴規範,並從7月起正式施行。北醫附醫營養師蘇秀悅受訪時說,奶油、鮮奶油內含的反式脂肪屬天然,對血脂肪的影響沒有人造奶油那麼大。營養學博士王進崑也說,最不健康的是從植物油氫化而成的人造奶油。
奶油、鮮奶油是由乳品衍生製造的油脂製品,食藥署6日公告指出,今年7月起會正式施行市售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等產品的品名及標示管理規範,其中乳脂肪含量須達到80%以上者才能稱作奶油,若乳脂肪含量達10%以上但未達80%者,則只能稱為鮮奶油/乳脂/食用乳油/鮮乳油。
「另以食用油脂製成的人造奶油,且油脂含量達80%以上的產品,品名應標示為『人造奶油』。」食藥署表示,若是油脂含量達10%以上未達80%的產品,其品名應標示為「脂肪抹醬」,且均不得在產品外包裝的標示中,表彰其為植物性奶油。
國際保健營養學會理事長、中山醫學大學營養學系教授王進崑表示,人造奶油是從植物油氫化加工而成,過程中會使飽和脂肪酸轉變成不飽和脂肪酸,不利於人體健康。北醫附醫營養室主任蘇秀悅則強調,由乳品衍生製造的奶油、鮮奶油也含有微量反式脂肪,但其屬天然,攝取後對血脂肪的影響危害就沒有人造奶油那麼大。
食藥署提醒,食品品名應與食品本質相符,食品業者應依據所使用的原料如實標示,以提供消費者清楚明確的選購資訊;市售奶油、鮮奶油、人造奶油及脂肪抹醬等相關製品,如有標示不完整情節,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將可處以新台幣3~300 萬元罰鍰。
若是內容物所含乳脂肪或食用油脂未達標準的產品,卻命名其為「奶油」、「鮮奶油」或「人造奶油」,則屬標示不實,食藥署說,涉及違反同法第28條規定,最重將可處以新台幣400萬元罰鍰,產品並依同法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