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林佳楠台北報導】7年多前小林村462名村民在八八風災中罹難,求償近6億元國賠至今仍無望。「天災是不可抗力因素,所以政府不須為災害負責?」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副教授蘇惠卿6日在研討會上質疑,小林村國賠案去年8月二審又敗訴,是因為法院未考量到「「危險發生之預見可能性」、也未對高雄市府及甲仙區公所加以究責,令人難以服氣。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6日舉行「大型災害下之國家責任與公務員之作為義務」台日研討會,基金會執行長陳為祥致詞時意味深長地說,「所謂天災或人禍很難一刀兩斷判定。」由於日本三一一大地震部分受災戶申請國賠已取得一審勝利,法扶特別邀請該案的辯護律師吉岡和弘以及齊藤雅弘來台分享勝訴經驗談,現場也有近50位法界、學界人士與會。
災害預見性是關鍵
在日本「大川國小海嘯受災兒童國家賠償事件」案中,70位死亡兒童中有23位的遺屬求償近14億日圓,並以該國小所在的石卷市與宮崎縣為被告,主張海嘯警報後,教師應讓學童往後山避難,當時卻讓他們待在操場達50分鐘之久,因而違反海嘯到來的預見義務,屬於「人災」。
律師吉岡和弘認為,訴訟過程雖不乏爭點,但一審勝訴的主因是:遺屬在說明會中認真向當地市府及國小校方提問,且分擔對於關係人之調查,再以照片或陳述書將兒童受災前的模樣加以「證據化」,加上遺屬與媒體互動良好,促使社會形成對其有利的輿論。
「這麼大的海嘯是做夢也想不到會發生的,」吉岡和弘透過譯者表示,日本法院相當重視「預見可能性」的調查,過去判例也曾強調「如無法預見具體危險,在場領導的教師應有『該預見』的注意義務。」在上述案中,辯護律師強調的是「震後的作為」,而一審勝訴也打破了「天災無法追究關係人之法律責任」的司法慣例。
日本「大川國小海嘯受災兒童國家賠償事件」辯護律師齊藤雅弘(左)及吉岡和弘(右)受邀來台分享訴訟經驗。(photo by 林佳楠╱台灣醒報)
高市府、公所未強制驅離
相較之下,蘇惠卿認為,我國法院對「預見性」的解釋卻較為狹窄。深入研究此案的她回顧,法扶協助原告小林村罹難家屬提出訴訟,請求5億9千萬元國賠,主張公務員未依《災害防治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及時勸告或強制驅離民眾,屬於「怠於執行職務」。
對此,被告高雄市政府及高雄市甲仙區公所卻提出抗辯:高雄市政府與區公所應變中心有密切聯繫,且小林村滅村之原因是「獻肚山地區具有脆弱地質特性」。法院判決則指出,該次災害並無「危險發生之預見可能性」,雖中央應變中心已於當年8月8日下達撤離指令,高雄市府及甲仙區政府卻未強制小林村執行,自有疏失;但是,其他不是土石流之被害人,則無法歸咎於公務員之疏失。
「獻肚山地質脆弱是既有事實」,蘇惠卿質疑,「法院判決巧妙將災害區別為土石流與崩蹋,」而無考量到在天災中這些情況都是同時發生的,顯然與一般社會認知有很大的差距。小林村國賠案兩審一共打了快6年官司,目前正等待最高法院判決結果。陳為祥表示,法扶將繼續強化被告方的論述,希望接下來可取得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