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航無預警解散 消基會籲存妥單據

郭恩孝 2016/11/23 18:32 點閱 21317 次
薛姓消費者無奈的出示兩張機票收據表示,因為興航停飛又改買其他機票,也擔心退費遙遙無期。(photo by郭恩孝/台灣醒報)
薛姓消費者無奈的出示兩張機票收據表示,因為興航停飛又改買其他機票,也擔心退費遙遙無期。(photo by郭恩孝/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郭恩孝台北報導】復興航空(興航)無預警停飛,波及近十萬名旅客,其中不少旅客還滯留在海外,估計已出發未回台人數大約1萬人。消基會23日在記者會中表示,截至目前已接獲超過36件申訴案件,擔心債權人及員工因對興航申請假扣押,會影響旅客理賠權益,呼籲消費者保存購票證明和單據,以利後續賠償及啟動團體訴訟等相關事宜。

消基會23日表示,自從興航22日宣布停飛之後,當天申訴就湧進20件,大部份是針對機票退票及行程延誤衍生的住宿費等額外損失。消基會董事長陸雲表示,興航與旅行社應盡速安排已預定航班的乘客,轉搭其他家航空公司,其差價應由興航全額吸收;旅行社也應對於解約退團的消費者給予全額退費。

陸雲進一步指出,興航目前僅公告退票措施,卻完全沒有提到旅客因滯留所衍生的食宿費用該如何賠償,「消費者應妥善保存相關契約及額外支出憑證,以備將來求償及啟動團體訴訟等相關事宜。」

面對賠償事宜,一名薛姓消費者也說,興航停飛後,他又花錢買其他航空機票,雖然興航有說要退費,但目前看來遙遙無期,他非常擔心。消保處消保官王德明說明,團客部份轉班價差應先由旅行社支付,而直接向興航購票的個人,則可向興航求償。

消基會副董事長游開雄表示,參加旅行團者,若想解約,依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28條,旅行社可扣除已代繳的規費或已支付必要費用。

依據民法224條規定、最高法院1990年的判決,旅行社套裝行程契約須承擔食宿責任,交由他人無法履約,由旅行社一併承擔,因此,旅行社因為興航緣故而取消旅行團,則應全額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