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服務費誰的? 消保官:店家決定

林亭妤 2016/10/18 19:37 點閱 12772 次
律師游開雄和消保官楊麗萍18日受訪時都澄清,國內消費者消費的是店家而不是服務生,所以服務費並不等於給服務生的小費。(photo by Calgary Reviews on Flickr u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律師游開雄和消保官楊麗萍18日受訪時都澄清,國內消費者消費的是店家而不是服務生,所以服務費並不等於給服務生的小費。(photo by Calgary Reviews on Flickr u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台灣醒報記者林亭妤台北報導】餐飲、KTV等服務業另外收取10%服務費最近引起討論,民眾認為服務費如果沒有納入服務生的薪資,就是變相讓消費者多付錢,有欺騙消費者之嫌。對此,消保官楊麗萍、消基會律師游開雄18日受訪都澄清,國內服務費是勞資契約問題,和消費者並無關係,但若消費者對付費服務有所不滿,可依《消保法》提出申訴。

近來網友在PTT上熱烈討論台灣為何要收取10%服務費,一名曾到過美國的網友直指:「台灣服務業不是一種職業,而是一種志業,就是義工的意思」,也有網友反對說:「用不同風俗文化、社會福利、法律制度來對比台灣根本就是個謬誤。」

國內外小費性質有別

服務費起源於國外的小費收取模式,消基會副董事長、律師游開雄18日受訪時解釋,是消費者自己根據在消費場所中所感受到的服務品質,主動給予服務提供者(服務生)相對應的報酬獎勵,因此服務提供者和消費者反而存在一種僱傭的消費關係,服務提供者為了賺取更多的小費,會主動提供給消費者更好的服務。

「國內和國外最大的差別,就在於國內服務生並不是為了主動賺取額外小費,而提供給消費者更好的服務。」游開雄說,國內業者若已明文規定要加收10%服務費,而消費者自己也同意進去該場所消費,則消費者的消費對象是店家提供的所有服務,包括茶水餐食、場地、軟硬體設備等,「並不是服務生。」

台北市政府簡任消保官楊麗萍也指出,沒有任何法律規範說10%服務費一定要分配給店家還是服務生,那10%服務費要如何分配,端看勞雇契約怎麼規定,和消費者並沒有直接的關係,國內的服務費定義和國外的小費定義不同。

對服務不滿可申訴

「但店家若收取服務費卻沒有提供對等的服務品質,消費者是可以提出具體事實申訴的。」游開雄表示,業者至少要給予消費者「中等品質」的感受,收取服務費才合理,但感受是主觀、見仁見智的,因此若消費者認為服務不到位或是根本不值得收取服務費、感到被欺騙的話,可依《消保法》申訴,但要提出具體事實,如:空氣不流通還不開空調、店家上菜用丟的、不尊重消費者等。

我國法律是否能強制規範業者「不能收取10%服務費」,或是「服務費必須進到服務生的薪資中」?游開雄說,不太行,但前者我們可以尊重市場機制,比如當各店家都收取服務費時,某業者是否就能採取「不收取服務費來吸引客源」的競爭招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