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取消夜間免費的正義觀(林建山)

林建山 / 環球經濟社社長兼公共政策研究所所長 2016/08/15 18:20 點閱 2864 次
交通部決定取消夜間免收費政策,一在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一在降低肇事率,提高國道用路人安全。(photo by 網路截圖)
交通部決定取消夜間免收費政策,一在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一在降低肇事率,提高國道用路人安全。(photo by 網路截圖)

有消息指出,交通部決定中秋節全面取消連假高速公路夜間免收費措施,也就是國道高速公路收取通行費率,除了尖峰離峰的疏導性差別取價機制外,全年全時不再有「免收費」優惠。交通部這項決策,一則落實「使用者付費」,一則降低肇事率,提高國道用路人安全。

剝奪小確幸?

交通部長賀陳旦甫就任滿月所端出的首輪交通新政,就是取消行之已逾十年的,連續假日夜間行駛國道免收費措施;對於這項措施曾經受益的30萬用路人(占總車次比重其實不到千分之2),惟以北高長途行車人來回一趟可以節省600元的「小確幸」者言,當然發出「莫大」反彈,激動濫情民粹詈罵,認為又是「政府在搶錢」、「政府在剝奪小確幸」。

10多年以前,政府主管機關之所以提出連假期間高速公路夜間免收費的目的,就是為了回應民粹要求,給予急切返鄉客一點小確幸,當時也假設「夜間免收費」可以「有效移轉高速公路交通量到夜間,減輕日間負荷」。

但是,10多年下來的實際營運經驗證明,這種「交通分流」或「移轉運量」的預期目標,並未「顯著性達成」,反倒是嚴重破壞了「高速公路理應使用者付費」的普世法則。

無效「移轉交通量」

根據高速公路ETC大數據顯示,賀陳旦所查出的端午節恢復夜間正常收費的政策行動,夜間(23:00-06:00)高速公路交通量占全日交通量的份額比重,與過去10年採行「夜間免收費」的連續假期交通量,根本沒有任何顯著性差異,也就是夜間免收費措施對於「移轉交通量」的目的,根本無效。

反倒是這項夜間免收費措施,卻有兩個負向效應值得特別注意:第一是,根據2015年全年大數據,在肇事率上,夜間死亡事故顯然遠高於日間,夜間行車發生死亡車禍竟是日間的13倍之高,顯示夜間駕駛的「生命安全性」明顯較低,不值得政府過多鼓勵這項「移轉車流」措施。

無助於減少死亡事故

第二是,夜間免收費的真正受益行車人只占總數的千分之2,為數極微又極低,但卻造成高速公路費率收入的減少,以今年端午節四天連假看,就少收400萬元。當然,這一數字對於目前國道基金已經負債2,300億的財務條件狀況,助益不是挺大,但是對於預定2038年可以補平的願景,總是不無小補。

高速公路連續假期夜間免收費措施的真正「政策失當」,除了安全性與生命價值性考量失焦之外,更重要的還是「使用者付費」原則的遭受扭曲與破壞。

使用者付費原則遭破壞

高速公路的基本經濟財貨屬性,在全世界都被列為「準公共財」(quasi-public goods),與一般公路,無論省道或縣鄉道路,都是屬於「純公共財」(pure public goods)是非常不一樣的。

因為高速公路的使用者,並非是「全民」,所有的用路者必須具有「自有車輛」、「有長途旅次需求」、「對時間價值較為敏感或較為講究」、「駕駛環境安全要求高」、「加重強調行車效率」、「對生命價值尤其重視」等前提條件者,才有可能成為高速公路的使用者。

通行高速公路必須「使用者付費」的核心觀念是:主要不在於攤付「高速公路建設成本」,也不是「繳錢給交通部高公局」(讓政府公開「搶錢」?),而是「用路人」向「其他非用路的全國納稅人」繳付「買時間」、「買安全」、「買效率」、「買使用權」、「買臨時獨佔權」的一種費用,是付費減除「其他非用路人」的「國家租稅負擔」及「市場機會成本」。

國道都須嚴格落實

依循這樣子的原則背景條件,現行國道高速公路的「連假夜間免收費」,或者「初發20公里免收費」,乃至「目前國道2、4、6號橫向高速公路仍然免收費」的政策措施,都是悖離社會「準公共財」必須「使用者付費」的理則。

今天在臺灣,無論哪一種國道高速公路,都該一律堅定落實「使用者付費」,才足以真正符合並體現政府提供「準公共財」服務,所一般化必須嚴格循守的,自由開放經濟社會公平正義律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