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豈有勞動工時不彈性國家 (林建山)

林建山 / 環球經濟社社長兼公共政策研究所所長 2016/08/03 15:54 點閱 1866 次
媒體工作者勞動權益小組等媒體工會代表2日上午到行 政院門口外抗議,並拉布條高舉標語表達訴求。(photo by 醒報資料照)
媒體工作者勞動權益小組等媒體工會代表2日上午到行 政院門口外抗議,並拉布條高舉標語表達訴求。(photo by 醒報資料照)

行政院2016年7月30日晚間緊急宣布,「7休1」延後到2016年10月1日實施,勞動部需在2個月內發布解釋性裁量基準,以確保勞工權益;針對旅遊業、媒體與大眾運輸業等公用事業及民生經濟關聯服務業,在「7休1」僵直剛性的休假規制,不合自由開放市場的彈性需求,勞動部應與主管機關了解後,訂定裁量基準時評估,給予特殊考量。

內政部函釋有彈性空間

「7休1」(即不得連續上班7天)勞動工作日剛性僵直規範,其實早已經是全世界最為落伍與大退步的勞動市場休假規制,主要原因是勞動部在2016年6月29日依據立法院最近的決議,民國75年內政部曾做出的函釋予以廢止了。

內政部早在1986年配合世界潮流趨勢所作出的這項「稍稍比較進步的」函釋,主要有兩個重點:一是做出「勞工7天中應有1天例假」的規定,二是針對這一「7休1」規定,給了「合乎市場趨勢需求的」可酌情調整空間,意即讓工商企業廠商雇主適行「兩周制彈性工作日」,可以將所雇用勞工的例假,彈性放在兩周的頭與尾,形成可連上12天班仍不違法。

但是,最近在民粹趨於炙烈的社會氛圍下,立法院在數名積極委員以「避免雇主濫用函釋,使勞工連續工作多日造成過勞」為由,決議廢止了內政部75年的函釋,並催逼勞動部2016年6月底依照決議宣告,自2016年8月起廢止上述彈性工作日之函釋,相關規定回到勞基法第36條規定,每七天至少要有一天休息。倘若勞工連上7天班,可處2到30萬元罰鍰。

事實上,《勞動基準法》母法中,並未有工作6天應休息1天之規定的明確條文,也沒有關於兩個周期之內的休假日,究竟應該放在哪一天的明確規定;因此,即使廢止了上述函釋,依法仍然無法落實原本勞動部所主觀希望落實「高度保護勞工」的「做六休一」政策。

勞基法已不合時宜

由於我國《勞動基準法》實乃源出於《工廠法》,所有前提假設都以「生產製造工廠裝配線上的勞工」為法制規範主體,拿到了廿一世紀以服務業經濟為主幹的知識經濟社會,這套《勞動基準法》根本就是「全盤不合時宜」。

這也就是為什麼整個社會高度聯結民生經濟的公用事業、公共交通運輸服務業,以及世界潮流已經走上「一年365天每天24小時」的全球化服務產業,都在這一落伍退步的僵直剛性「7休1」政策下,完全凍未條的根本關鍵原因。

原本期盼臺灣經濟可以在新政府的創新前瞻的新戰略作為之下,有所積極振興,能有效提高臺灣經濟對外吸引力及全球競爭力;然則,今天卻看到新政府主政當局,竟然將30年前政府已經配合全世界新經濟社會潮流,採取了全球最低限度「彈性工時」的相對進步法制,卻又硬生生要將之退回到1950年代以前,固舊的超級勞動保護主義的「僵硬工作日」規範之落伍法制中。

其實在國際間,自1995年之後,即使是曾經飽受福利國家治國理念枷鎖的歐洲,都已將「彈性工時制」的可彈性調整期間,全面延長至三個月彈性,自2000年迎接知識經濟社會時代來臨,更在彈性安全(flexicuity)機制下,把勞動工時彈性,從原本的予以積極有效放寬到半年,甚至於有些更積極國家,已經放寬到可以一年為期的「彈性工時制」。

在今天,馬尼拉市內輒能遇到不少在菲律賓連續休假三個月的「歐洲勞工寓公」,享受相對廉價美食美人與優閒日子的,無非就是這麼來的。

應向彈性安全機制學習

在先進經濟國家社會,其勞動法規及勞動市場機制規範,都早已走向更彈性、更授權讓市場供需主體勞顧雙方「以普世商業契約」機制方式,來決定勞動工時、工資,及勞動職場條件,政府盡量作到「鬆綁,鬆綁,再鬆綁」,使國家人才資本的投資、營運、利用與配置,都有更大的發展空間。

即使一向被譽為「最妥善保護勞工」的德國,也早在邁進廿一世紀的2000年間,就透過鬆綁勞工就業保障法、放寬雇傭規定、提升勞動市場彈性,而讓德國經濟與勞動市場運作都恢復了活力,但也並未因此而增加任何勞資糾紛。

同樣的,失業率一向偏高的法國,也在2016年最近,正式啟動勞工改革方案,大幅鬆綁彈性化勞動法制,強力放寬資方解雇勞工規定,每周35小時工時規定更已放寬到46小時。

德法兩國為了鞏固並強化經濟的對外吸引力及全球競爭力,所作的高度積極性「去勞動保護主義」政策新取向,恐怕是今天蔡政府林內閣治國救經濟所最必要借鏡參考的重點;更不知道固守舊規法制的郭芳煜部長,以為然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