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服法修法 外勞免出境即可續聘

邱文福 2016/06/22 19:53 點閱 9937 次
未來外籍看護工可在台灣做滿3年後,不用離開台灣多付仲介費,就可續聘。(本報資料照片
未來外籍看護工可在台灣做滿3年後,不用離開台灣多付仲介費,就可續聘。(本報資料照片

【台灣醒報記者游清淵台北報導】立法院社福與衛環委員會22日上午無異議通過《就業服務法》第52條「刪除外勞三年出境一日」規定的法律修正案一讀,將送交院會二讀,未來外籍看護工可在台灣做滿3年後,不用離開台灣多付仲介費,就可續聘。平均每年可嘉惠1萬4千名外勞。

我國自1992年通過就業服務法,並依據「外籍勞工專章」開放民間引進移工,然而自開放的第一日起,台灣的移工便面臨遭受國外人力仲介剝削的陰影,移工每入境一次,在國外便需繳交一筆高額仲介費給仲介,其金額可高達台幣十八萬元。因此,移工赴台之前,須向當地銀行借貸,入境之後再用一至二年的時間清償債務。

這種債務約束嚴重傷害我國勞資關係的穩定性,也是移工逃跑的主要原因。多年來我國政府對輸出國反應問題,都只得到「已經禁止」、「無法可管」等回覆,進展不如預期。甚至美國歷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屢屢明確指責台灣政府未盡力改善,以致政府長期背負國際罵名。

當立委吳玉琴及林淑芬提出法律修正案後,一度飽受國內外人力仲介業者的攻訐,甚至將仲介剝削移工的問題,導向雇主與移工之間的矛盾,造成提案委員人身安全的疑慮。

本次修法後,除非移工遭到不當對待,或被照顧者亡故,是無法轉換雇主的,因此沒有勞雇雙方隨意解約並各自隨意轉換與招募的問題。未來,外勞聘僱效期屆滿前二至四個月,勞雇雙方即可透過直接聘僱或委託代辦的方式在台灣申請接續聘僱,只有在雙方不續約的情況下,雇主才需重新辦理招募手續,重點是未來移工不需出境便可直接續約,徹底解決聘僱空窗期的問題。

未來,為避免移工長期因為工作而無法返鄉探親,法律亦明文規定移工提出返鄉的要求時雇主應予同意,實務上若非移工家中遭逢重大變故,返鄉日期多在勞資協商後議定,以賦予足夠的彈性,該返鄉日可以用無薪的事假或有薪的特休假計假,移工在聘僱效期內,以假日的名義返鄉便不受國外人力仲介控制,亦不會增加雇主的人事支出。

值得一提的是,三年期滿後,若原雇主不續聘並且國內沒有新雇主承接,移工便需要出境,移工在台灣合法居留權還需以合法聘僱為依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