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陳怡安綜合報導】為杜絕惡房東與惡房客,行政院內政部推出的新法,最快將於今年7月份上路。本次修法有4大重點,一是押金金額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房租的總額;二是房東於租賃契約中應載明租賃期間水電費之單價;三是房東或房客若要提前終止租約,須在1個月前告知;四是若房客惡意破壞屋內設施,須負修繕責任,違法的一方將可處最高50萬元罰鍰。
行政院消保處23日召開「惡房東、惡房客,退散!」記者會,為杜絕租霸房客惡意破壞房屋,與惡劣房東以不合理的房屋租賃契約坑殺租屋族,造成的租屋消費糾紛,已審議通過內政部所研擬的修法,修改的法規將於1至2個月內上路。
消保處指出,本次修法重點為押金原則上應於租期屆滿,房客交還房屋時返還;房東負責修繕為原則,但房客若惡意損壞,房東不負修繕義務;租賃雙方若有一方要提前終止租約,至少須於1個月前告知對方,否則即為違約,違約金之金額也應於租賃契約上明定,最高不得超過1個月的租金。
另外,租賃時,房東與房客必須就屋內的傢俱逐一清點,建議雙方可以拍照存證,退租時也要逐一清點,以保障雙方的權利。
消保處也提醒房客,若租約有2頁以上,最好蓋上「騎縫章」,避免被抽換,簽約過程中,可使用拍照、錄音等方式證明交屋現況,並建議可以劃撥、匯款等方式來繳交租金,以免發生爭議而訴訟時,舉證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