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鄭羿菲台北報導】「情侶分手後亂PO私密影片(復仇式色情),台灣應跟進英、美,另立專法遏止犯罪。」婦女救援基金會研發組組長張凱強29日受訪時表示,在台灣只以『散佈猥褻物品罪』定罪,根本難還給受害者公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深表認同,「只以『散佈猥褻物品罪』定罪,在法條引用上確實不恰當。」
張凱強在29日在「反復仇式色情」記者會後受訪指出,自2012年逐年統計復仇式色情媒體報導,從4件成長到去年269件,「平均台灣每週就有5.17起復仇式色情案件發生,其中有9成受害者為女性。」他認為,台灣法律在面對復仇式色情大多僅適用刑法散佈猥褻物品罪,處2年以下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實例案件也有檢察官認為影像唯美,而不起訴加害者的情況, 無法還給被害者公道。」張凱強說,台灣應跟進英、美、及日本,另訂「反復仇式色情」相關法規,以遏止犯罪。
對此,高榮志認為,若因為實務上沒有相關法條規定,而只以散佈猥褻物品罪定罪,就十分不恰當,「因為猥褻本就非常難定義,且當初立法原意是嚇阻人民傷風敗俗,與復仇式色情的定義不同。」可以明確另立專法,嚴正告訴加害者不該因分手存報復心態,未經他人同意就暴露私密照片或影片。
高榮志說,至於立法後究竟要使用行政罰或刑罰哪一種方式處罰,可以有另外的討論空間。他另外提到,刑法中的「妨害秘密罪」也可處罰復仇式色情,處5年以下徒刑、拘役或5萬元以下罰金。對此,張凱強則表示,妨害秘密罪的前提需要被害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拍攝才可成立,「但有半數以上都是因情侶親密關係而同意拍攝,只以妨害秘密論罪,容易有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