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美國俄亥俄州克里夫蘭法庭的大陪審團,做出一項警員開槍擊斃12歲非裔男童不起訴的裁決,而台灣最高法院,則對一名警員開槍追捕企逃逸的竊盜通緝犯導致死亡,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6個月。
這兩者的差異,在於警械使用條例中用槍時機和要領的認定,也突顯第一線執法的警察和司法官觀念法則的落差。
去年11月,美國俄亥俄州克里夫蘭一名12歲非裔男童,在遊樂場揮舞玩具空氣槍,警員據報趕到,下令男童舉起雙手,但男童把手伸進腰際,警員看到腰際上有一把槍,無法辨別真偽,於是直接對男童開槍,大陪審團採信男童的舉動對警員構成嚴重威脅,警員開槍屬於合理使用槍械。
##用槍要領的判斷
去年2月,桃園一名派出所警員,盤查一名通緝犯,但通緝犯企圖開車逃逸,警員對空鳴槍警告後,再朝羅男腿部連開三槍卻導致身亡,最高法院認為通緝犯僅是倒車逃逸,無衝撞警員的動作,警員沒有立即的危險性,使用槍械已逾越合理的必要,所以對警員判刑。
網路上不時也流傳國外警察執勤時開槍的影片,台灣網友或許很疑惑「警察為什麼可以亂開槍」,依警械使用條例來說,分為用槍的時機和用槍的要領,警察的生命、身體等遭受危害或脅迫時,或警察已經告誡、仍不聽從時,符合用槍時機;情勢急迫且已口頭警告並對空鳴槍警告仍不理,屬於用槍要領的判斷。
以美國警察擊斃男童的案例來看,警察在一個距離之外,無法辨認男童腰際間的槍支真偽,會不會做出攻擊動作,開槍的舉動是避免受到生命危害;桃園的警員已做出口頭及鳴槍警告,無法判別通緝犯倒車之後會不會轉向衝撞,亦不知其身上有無攻擊性武器,警員被迫於行進間開槍,難以預料準星。
##美國警察「一丈之遙」
另依警察執勤條例來說,美國警察有所謂的「一丈之遙」,大概是一隻手伸出的長度,被盤查對象必須與警察保持一丈的距離,如不聽制止近身,警察也合理相信具有攻擊的意圖,可以使用武力;但在台灣,常見警察處理打架滋事案件時被近身推擠,萬一藏有刀械之類的攻擊性武器,已經來不及反應。
在警方偵辦及司法判決上,另一個認定上的差異,就是臨場的觀念不同,第一線執法的警察,最清楚現場發生的經過,是不是已經構成危害,司法官僅能靠事後的訪談筆錄憑空想像,最多也只是事後的現場模擬,符不符合用槍時機和要領,就只靠法官的斷定,恐將對佩槍執勤的警察,造成不敢用槍的恐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