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蔡子岳綜合報導】歐盟將再強化網路隱私!歐盟將通過適用全歐盟區的「網路隱私法規」,訂出罰金科處方式條文,也將「被遺忘權」(使用者可要求公司刪除其個資)明文化。另外,針對網路沈溺現象,明訂幼少使用網路社群軟體的年齡下限,並需取得監護權人同意。料將對美國科技公司業及全球網路商業行為形成重大衝擊。
將立法保障隱私
歐盟15日將正式提案更嚴格的資訊保護規範,由於已經得到執委會、議會、各會員國一致同意,預料將順利立法。司法委員會的卓洛法15日指出,「歐盟在資訊時代必須有更符合時代的法律規範,這項法令對於歐盟公民及商業都是正面的。」
該法令主旨包括以下數項,其一是允許各國向涉及侵害網路隱私的公司求處罰金,一旦成案,罰金金額將以該公司收益比例科處,最高可達到其全球收益的4%。甚至,會按歐盟關於商業競爭平等的法令,對這些公司處以禁令。
由於目前包括Google、臉書、亞馬遜等發迹於美國的科技公司在歐陸正面臨著托拉斯(獨佔)、漏稅、網路隱私侵害等等訴訟或調查,罰金科處將對收益產生重大影響。
明訂被遺忘權
其二是「被遺忘權」正式明文寫入法條,歐盟民眾可以依法要求公司移除過時的、不相關的使用者資訊,且任何隱私資訊侵權事件必須在3日內回報主管機關,以及16歲以下網路使用者必須先得到監護權人同意才可使用臉書、Instagram 等等社群軟體。
由於電子商務需要海量資料進行消費群預估,除了「安全港協議」在今年被取消效力,已大大影響美國科技公司將歐陸消費者資訊轉移至美國之外,「被遺忘權」的明文化將使得這些科技巨人在歐陸的資料採礦大受影響,相對地,對於起步較晚的歐陸網路產業,起跑點也稍能得到平衡。
跨國資訊業巨人與消費者團體已經展開對歐盟議員等的公關戰,會員包括Google與微軟的「數位歐洲」 政策研究員華倫即提出相對觀點,「網路資訊是全球性的事務,歐盟單方施加禁令沒有道理。」比利時專攻科技的律師范艾克也指出,民族國家仍有足夠空間施加規範,未必一定要經由歐盟層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