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獎勵 老人及身心障礙信託

鄭國強 2015/11/10 20:11 點閱 6971 次
金管會修正,保險公司若遇建商無力交屋,在符合特定條件下也可認列可出售的不良債權。(圖內非當事建案)(photoby 鄭國強/台灣醒報)
金管會修正,保險公司若遇建商無力交屋,在符合特定條件下也可認列可出售的不良債權。(圖內非當事建案)(photoby 鄭國強/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鄭國強台北報導】金管會將獎勵信託業者辦理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金管會10日表示,以往信託業者所辦理之「安養信託業務」,主要著重在管理老年人及身心障礙者之財產,但對其生活照顧需求並未完全滿足。為了因應高齡化社會需求,金管會已委託信託公會,對安養信託進行新的規劃。

金管會表示,將請信託公會協助信託業者規劃在既有的安養信託業務下,結合安養與照護、醫院醫療及社會福利等相關周邊服務機構(例如:結合安養照護機構、復康巴士、生活秘書、看病、代繳水電、聘雇看護等),以提昇安養信託功能。

所謂的信託,簡單來說即是案主找信託公司設計信託契約,將一筆指定用途的資金藉由信託制度給予保障,常被賦予教育基金、退休規劃的功能。

金管會亦已請信託公會擬定獎勵信託業者的標準,預計自105年度起實施5年,評鑑標準主要為「受益人人數、信託財產本金規模」等量化指標,及「安養信託客戶滿意度、安養信託業務之創新及公益性」等質化指標。

建商若倒 保險公司可列不良債權

【台灣醒報記者鄭國強台北報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避免未完建案延宕,導致承購戶權益受損,並考量強化續建機制,此有助達成承購戶、地主、建商、保險業等多贏效益,已完成並通過「保險業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第2點修正草案內容,若建商無力交屋,在符合特定條件下也可認列不良債權。

金融市場中,銀行或壽險公司也能進行授信取得利息收入,但債務方發生違約時,經過一定程序可認列為不良債權(收不回的帳),不良債權中又有部分可以賣給金融公司,例如有1000萬元債權只賣200萬元,以求最低回收。

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正重點在保險業得例外出售不良債權之條件,並新增若建商無法履行交屋義務時的處理方式。目前,除現行「保險業最近4季季底之平均逾期放款比率大於3%,且擔保放款總額達資金運用比率10%以上」,經自行催理,若無法改善,將經董(理)事會決議並通過之;另還有,參加聯貸授信卻遇到無法收回債權之案件。

修訂保險公司可出售的不良債權定義中,新增「因建商未能履約,為協助建案承購戶之交屋,經協調處理後未果,報經董(理)事會決議通過之案件。」意思是若保險公司經努力後還是無法讓建商交屋,這筆不良債權才能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