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痛生不如死 加州安樂死入法

黃捷 2015/10/06 19:37 點閱 5789 次
美國加州終於允許重症患者「自殺」。(photo by Seattle Municipal Archives on Flickr- u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美國加州終於允許重症患者「自殺」。(photo by Seattle Municipal Archives on Flickr- u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台灣醒報記者黃捷綜合報導】「我不知道如果我飽受病痛折磨、幾乎痛苦得想死,我該怎麼辦,但至少我確定,這個法案會給予人慰藉。」曾經想成為一名神父的天主教徒,如今已是美國加州州長的傑瑞布朗表示,將「醫師協助自殺法案」入法,是他一生的宿願。

今年9月11日,美國加州參議院通過「協助自殺法案」,送交州政府,10月5日在州長傑瑞布朗的簽署下,終於將死亡自主權入法,成為美國繼奧瑞岡、華盛頓、佛蒙特和蒙大拿4州之後,重症患者可以選擇自殺的第5州。

法案中規定,必須經過兩位醫生的允許才能服用用以結束生命的藥物,且服用時必須有兩位證人在場,病人本身也要有能力自行服藥才行。

荷蘭早在2001年就使安樂死合法化,且在合法化之前就已於1980年代開始實踐安樂死。對此,9成民眾支持,政府也持寬容態度,當地支持安樂死組織「荷蘭死亡權」(NVVE),甚至在2012年提供「免費到府安樂死服務」,派出醫療團隊巡迴全國,送病人上天國。

比利時則是第一個允許所有年齡層都能安樂死的國家,在去年通過允許絕症病童安樂死的法案。但限制嚴格,必須提出身患絕症、無法醫治之證明,也必須有3名醫師和1名精神醫師同意,也要確保病童完全理解安樂死的意義,才能在父母或監護人的陪同下進行。

其他也同意消極安樂死的國家有瑞典、德國、奧地利和挪威,而在法國,雖然安樂死尚未合法化,但已有96%人民表示支持。

究竟人有沒有終結自己生命的權利?安樂死是「帶著尊嚴離去」或是「合法化的謀殺」?各國國情不一,可以確定的是,將安樂死入法的案例及國家數正在成長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