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懲會延宕被批 監委盼公審法實施

游昇俯 2015/09/09 20:14 點閱 5205 次
監察院監督公務員犯罪,卻可能被公懲會以刑事審理為由停止審議。(photo by Wikipedia)
監察院監督公務員犯罪,卻可能被公懲會以刑事審理為由停止審議。(photo by Wikipedia)

【台灣醒報記者游昇俯台北報導】針對監察委員王美玉日昨痛批公懲會往往以刑事偵查為由,停止審議監院的彈劾案,以致監察權不彰之事,前監委李復甸受訪時附和說,監院一直希望完成彈劾後能盡速反應民意,完成懲戒程序,公懲會實無須因刑事偵查而停止審議;但監委高鳳仙指出,但她能接受公審會等待刑法較重的判決確定,再受懲戒。

監察院過去被人詬病「打蒼蠅不打老虎」,監察委員王美玉日前批評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才是阻擋監院監督公務員的絆腳石。王美玉指出,監察院從第2屆至今,有25個監院通過的彈劾案被公懲會停止審議,包括社會關注的洪仲丘案與伍澤元案等,質疑公懲會停止審議標準不一。

【落實刑懲並行】
前監察委員李復甸指出,《公務員懲戒法》裡其實是採取「刑懲並行」的原則,刑事案件和公務員懲戒可同時並行,不會因為刑事案件偵查就停止行政懲處程序。但公懲會常常認為公務員懲戒需要靠刑事審理來判斷其違失責任,以此為由將監察院彈劾案擱置,「監院完成彈劾後一直希望能盡快對民意有所交代,所以過去及現任的監委都希望能盡快完成懲戒程序。」李復甸說。

「若是以小人之心揣度,可能公懲會是出於偷懶,希望等待刑事判決有褫奪公權的宣示,公務員懲戒程序就可不處理。」李復甸也指出,有的案件或許是需要法院協助釐清事實,但在《公懲法》修法改採審議制之後,公懲會可以直接開庭來瞭解案件實際狀況,刑懲並行原則將更容易落實。

【等待為免捉小放大】
監察委員高鳳仙則指出,監察院內部有兩派看法,有的如王美玉委員一樣,希望不管刑事部分,直接由公懲會懲罰;有的監委則認為若案件涉及貪汙罪等刑事罪,可能為了等貪汙罪成立,而支持等待刑事審理。

直接讓公懲會處罰可能無法獲得比較重的處罰,高鳳仙指出,一個人若是行為不檢又同時觸犯貪汙,若有貪污罪成立可能還是要等貪污的判決出來,刑法判決可能要撤職,若只是行政懲罰可能只是記個大過。高鳳仙說,「若涉及刑事犯罪,我願意等待判決,只談行政懲罰而不談刑事犯罪,有可能捉小放大。」

高鳳仙也表示,像王美玉委員等可能認為有的案件拖太久,反而讓涉案公務員逃過刑法時限,現在《公懲法》修法後規定一審刑事判決後,懲戒案就不能停審,不必等三審確定,希望公懲法能趕快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