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

取締酒駕 也不可忽略毒駕 (蔡孟峰)

蔡孟峰 / 媒體工作者 2015/07/16 09:20 點閱 3101 次

一般在街頭看見警察放置停車受檢的標誌,汽、機車駕駛人就知道必須接受臨檢有否酒後危險駕駛,但以目前警察使用的酒測器設備,只能測得吐氣所含的酒精濃度,而忽略了刑法中對於酒後駕駛罰則中,還包括「吸毒後駕駛」。

根據102年最新修訂的刑法185-3條,對於酒後駕駛動力車的罰則第3條「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駕駛」,明確訂定危險駕駛的定義就包括毒駕,但警察機關一般在當場查獲酒駕以公共危險罪嫌移送以後,若非在車內也同時查獲毒品,就忽略駕駛人還有吸食毒的可能。

毒駕與酒駕並列罰則,造成危險駕駛的危害可能更高,一般吸食毒品以後,會產生亢奮、幻聽幻覺,必然會影響判斷能力。國內因鮮少研究對於酒駕和毒駕後分別的反應,以及同時飲酒及吸毒催化後,會比正常狀態下的反應慢上多久,但兩者對於公共安全的危害,應視為相同重要。

台灣自從嚴格取締酒後駕車,並在102年提高罰則,與日本的標準相當,幾乎是世界國家中的最高標準,罰則中也一直就列入包括毒駕在內。大陸在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中,則有委員提議將毒駕納入刑法,主要原因也是認為吸毒後駕駛造成的危害,不亞於酒駕。

今年6月,大陸國家禁毒委員會統計,大陸全境實際吸毒人口超過1千4百萬人,台灣吸食毒品等濫用藥物人口,最高峰約40到80萬,目前保守估計約20萬。值得注意的是再犯率高,以及年齡層有下降到青少年的趨勢,正逢暑假期間,學生又是染毒的高風險族群,如果吸毒駕駛更不堪設想。

台灣施行酒駕入刑法早,警察攔查也僅針對酒精含量測試,無法當場辨認駕駛人是否吸毒,變成空有罰則卻無技可施,如駕駛人不配合吹氣測試,才能抽血檢驗,在執法上又必須兼顧人權,執行面多有窒礙。以酒駕入刑的精神來說,法律上更該賦予執法機關能夠採取吹氣並抽血的強制措施,不能忽略毒駕的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