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約《聖經》記載耶穌說的一個故事:撒瑪利亞人原是猶太人的仇敵,卻有一位「見義勇為」的好撒瑪利亞人救了一個受傷的仇敵,這一段故事也成為西方「好撒瑪利亞人法」(Good Samaritan law)的濫觴,在美、加拿大,此法是給對傷者、病人的自願救助者免除責任的法律,使人做好事沒後顧之憂。換言之,就是增加人們做好事的「誘因」。
【防範成本最小法】
而最近山難搜救案法院二審判決南投消防局國賠兩百多萬,對此,一時輿論大譁,慮者擔心造成寒蟬效應,之後將沒有願意入山搜救,也有不少人為消防弟兄叫屈,指他們辛辛苦苦搜救51天,結果反而必須巨額賠償,公道何在?擔心這個判決成為了反向的誘因,不利於公共利益。
這連結近期醫師頻頻被告現象,再次凸顯台灣沒有「好撒瑪利亞人法」精神的相關法令,保護見義勇為者。網路鄉民們一如往常,激情言論又一面倒,其實打開法院的判決書來看,法官並不是像「婉君」所言一般的「恐龍」。同時隱隱契合法律經濟學的精神,判決書法律術語或許難懂,而法律經濟學的觀點就相對得提綱挈領了。
法律經濟學在關注此案子之時,有兩個重點,一個就是「防範成本最小法」(the least cost avoider)也就是防範悲劇發生的責任應該由防範成本最低者來承擔。一個就是前述的「誘因設計」,擔心判決會不會造成不好的誘因。
經濟學家熊秉元常舉一個叫做「美女與野獸」的故事,恰可妥切說明「防範成本最小法」,一個馬戲團貨車用鐵籠裝老虎遊街,遇紅燈暫停,一女子見老虎奇特,伸手撫摸,卻遭咬斷手掌,這到底該怎麼歸責呢?
其實按照原則,即為老虎主人蓋黑布或者加一層外籠成本最低,就應由主人承擔責任,女子固然知道老虎有攻擊性,常識推斷絕無太多與老虎接觸經驗,責其承擔並不恰當。
美國法律經濟學大師波斯納曾言:「for justice is not independent its price.」也就是每尋求一項正義,都必須考量其成本(代價),就是這個意思。
回到山難案,死者母親一口氣告了5個被告,最後只有告搜救單位消防局成立,其餘均判決免責,如何考量呢?
【美女與野獸兩造】
其中一個被告:核發入山證的南投縣警局與死者就如同「美女與野獸」一案的兩造,就如美女不清楚老虎的可怕一般,死者也不熟知單獨登山之高風險,自然不是防範成本最小的受責者,但如同老虎主人的縣警局,雖然是防範成本最小者,卻因為法令規定入山證的核發「在於維護山地治安,與山難防制無關,」縣警局也無力阻止單人登山客入山。也無法對縣警局究責。
那麼何以二審時,法院判決消防局國賠呢?在判決書當中,法官一方面肯定南投縣消防弟兄「投入救災之人力物力甚鉅,搜救人員不畏涉險備極辛勞」,又明確認定,消防局「成效不彰,被告之指揮疏失,實難諉責。」簡言之,雖有苦勞,但仍要究責;要知道國家之於國民而言,往往要扮演的就是安全網的角色,一旦「當其登山活動遭遇生存危險,國家仍有施予救護之義務。」而執行者按照現行制度,便是消防局,當局縱使有千百種委屈,諸如業務繁重、人力缺乏、設備訓練專業皆不足的問題,但是仍然無法推卸其義務。
【不會有寒蟬效應】
接著,就要討論「誘因」的問題,也就是判決會不會造就「寒蟬效應」,只要檢視之,你就會發現一旦發生山難,消防局不去救難便是瀆職,判決事實上也無一字責難民間救援組織,民間與官方救援單位是必須差別對待也真的有差別對待,應不會影響救難積極性,現在輿論的擔憂,可以視為媒體追求聳動,地方政府為卸其責而上下交相賊的短暫現象。
相反地,透過對於消防隊的究責,才會增加當局提升「救難專業」與救難人力物力的動機。這才是這個判決產生的誘因,否則只要是「做好事」的單位,豈不是永遠沒有改善職能契機?
最後,還有改進空間的是入山管制的審核機制必須調整從嚴,審核登山需求者必須是專責機構,以免再度發生此次權責不符的情形,如此管制才能確實,必須要讓「防範成本最小者」確實做好防範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