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用」就是適用 高教工會籲教部坦白

游昇俯 2015/05/19 20:44 點閱 5600 次
立法院將二讀通過《教師待遇條例》,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19日再於立院靜坐,等候立院二讀結果,並對教育部人事處長張秋元說法予以反駁。(photo by 游昇俯/台灣醒報)
立法院將二讀通過《教師待遇條例》,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19日再於立院靜坐,等候立院二讀結果,並對教育部人事處長張秋元說法予以反駁。(photo by 游昇俯/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游昇俯台北報導】條文一字之差,私校助理教授將只有29K可拿。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與教育部人事處長張秋元,對19日二讀的《教師待遇條例》草案文字「準用」與「得準用」見解不同,針對教師待遇以法律訂定,政治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林佳和舉勞基法的規定指出,「準用」就是適用相同的規定,沒有要不要用的問題。世新大學前校長賴鼎銘也認為,應保障私校教師薪給。

之前依據〈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私校教師「準用」公校薪給,但19日二讀的《教師待遇條例》改為「得準用」,將使私校可任意調整教師薪給,教師的學術研究加給能合法刪除,助理教授未來可能只有本俸的29K可領。教育部人事處長張秋元18日解釋,細則規定「準用」不代表私校適用公校薪給,私校本來就有給薪的彈性。

【「準用」就是適用】
針對張秋元說細則規定私校「準用」公校教師待遇,準用是可以用、但不一定要用,意指細則並未強制私校依循公校薪給,政治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林佳和19日受訪表示,「不要混淆視聽!準用就是直接適用。」

林佳和說,我國15歲可以成為童工,法律予以相關保障,但對未滿15歲者的勞動,勞基法45條明列「準用」童工規定;勞基法64條也說,建教合作班學生「準用」技術生規定,「『準用』都是相同用法,不知道教部為什麼要混淆視聽。」林佳和解釋,條例草案文字「得準用」的「得」是一種裁量規定,意指「得不」,可以要、可以不要,未來私校將可任意調整教師薪給。

【教部切割公、私校】
賴鼎銘教授談到,過去私校教師薪給一直是比照公校,教育部現在給私校彈性給薪的作法無法說服大眾,對私校教師不公平,「私校教師還不清楚嚴重性,不然可能有更多人出來抗議。」

輔仁大學全人教育中心徐文路也說,去年教部訂定兼任教師鐘點費標準,規定公校照辦,私校可酌情處理,切割公、私校的政策方向就很明顯,希望教部不要讓教育商品化,讓知識體制被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