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周佳蓉台北報導】「哺乳像上廁所一樣正常,有人會規定員工一天如廁的次數嗎?」為了保障在職母親能在無壓力的環境下,有充足的時間哺、集乳,立委鄭麗君針對職場母親哺乳的規定提出修法版本,將每日哺、集乳時間自60分鐘延長至90分,並取消一日2次的限制,讓母親自行彈性調整。另外,哺乳規範原先僅保障擁有1歲以下孩童的職員,也將修法放寬至2歲。
【友善環境鼓勵哺乳】
目前《性別平等法》第18條規範,雇主應保障擁有1歲以下子女的僱員,每日有2次的哺、集乳時間,每次時間為30分鐘。針對此項規定,立委鄭麗君為鼓勵母乳哺育,讓母親能在無壓力的環境下,有充足的時間哺、集乳,因此提出修法請求,並開記者會邀及醫界、勞動部及有哺乳經驗的媽媽一同商討此議題。
青年診所哺乳諮詢部醫師陳鈺萍表示,門診內許多媽媽希望回到職場能繼續哺乳,卻遇到許多困難,甚至有些媽媽在坐月子期間就開始擔心此問題。然而愈是擔心,心理上的壓力愈會造成乳汁的分泌不足。「不應將哺乳視為母親自己的選擇,就將責任丟給母親一人。」
依照世界衛生組織(WHO)建議,初生之嬰幼兒,每 2至3小時即應哺餵一次,若以職場一日8小時工時計算,則理應有3至4次的哺乳時間。因此鄭麗君呼籲修法,以每日餵食3次為基準,將哺、集乳時間調整為90分鐘。
【哺乳乃基本需求】
「哺、集乳像上廁所一樣正常,」鄭麗君表示,每個媽媽的體質及生理需求皆不同,不應機械式的規範員工一天只有2次的集乳時間,因此在新法條中,將一日2次的限制取消,讓職場媽媽能自行依需求哺、集乳。另外,要求雇主在加班期間,也應保障等比例的哺乳時間。
針對雇方擔心女性員工選擇哺乳幼兒,是為了能在保障的時間內偷閒,立委林淑芬則回應,哺乳對於母職而言是種犧牲,要考量的層面極廣且複雜,不會只為了占雇主便宜而選擇哺乳,「但對於有意哺乳的母親,國家也應訂完善制度配合。」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科長王雅芬對於修法表示支持,但她也提醒,職場母親在哺乳時,人力調配會是雇主的考量,「可聽取意見並納入資方的困難,讓修法能更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