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蒲孝如台北報導】「不實食品、藥物、化妝品廣告的認定標準將適度放寬」食藥署企劃及科技管理組黃維生科長表示,雖然重罰帶來不錯的抑止成效,去年違規廣告件數較往年大幅下降,但為了促使業者自我管理,並使稽查制度更完善,將邀請各界一同修定「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認定基準」,放寬廣告用語的規定。
食藥署25日召開記者會公佈103年度食品、藥品、化妝品不實廣告稽查結果,雖仍有不少大品牌美顏、瘦身產品受罰,但近年來食藥署採用「一行為一罰」原則加重處罰,稽查算是有效果。99年度共查獲2,133件違規廣告,103年度則查獲1,305件,違規件數下降達4成。
目前不實廣告的認定是以「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認定基準」為依據,特別是其中的「一般營養素可敘述之生理功能例句」常做為認定標準,只要產品廣告中使用這些例句或類似的內容,就不會被認定為不實廣告。
市面上產品各式各樣,廣告用語規定應更加明確,依不同產品詳細規定。但現行基準的例句中,只有舉出幾種維生素和膳食纖維產品可使用的廣告敘述,例如「維生素D幫助骨骼與牙齒的生長發育」、「膳食纖維可促進腸道蠕動、增加飽足感」等,除此之外的各類物質則並無用語例句可依循,造成業者與消費者難以分辨不實廣告與合理產品敘述的差別。
因此食藥署為了使執法更加明確,也鼓勵各界主動積極地根據科學資料及國際規範,協助食藥署共同建立類似「廣告用語例句庫」,政府、業者、消費者三方共同研究最適合且無爭議的廣告用語,擴大可使用的廣告用語範圍,創造三贏,應可更正面有助減少違規廣告件數。
延伸閱讀:
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
https://consumer.fda.gov.tw/Law/Detail.aspx?nodeID=518&lawid=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