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從嚴,執法從寬?立法院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兒童與少年持續使用3C產品不得超過「合理時間」,若情節嚴重者,可處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者1萬元至5萬元不等之罰鍰。立法院立意良善,但管太多了,因為兒少法修正後,根本無法落實執法。
3C為電子產品統稱,是由Computer電腦、Communication通訊裝置、Consumer electronics消費電子產品等3個首字母為C的英文單字所組成的簡稱,3C產品涵蓋範圍十分廣泛,人的日常生活脫離不了3C。
【生活離不開3C】
清晨起床靠鬧鐘,鬧鐘也是3C產品;烤麵包機或電熱水瓶也要用電,收音機、音響、電視機、家裡市內電話等也是3C;甚至嬰兒床旁會播放輕音樂的裝置,這也是3C產品。
到了幼兒園階段,幼兒的律動音樂也需要透過3C產品,幼教老師到戶外必須借重隨身擴音器,這也是3C產品;進入小學階段,目前教室的e化程度高,教師廣泛運用電腦、投影機、電子白板教學,這也是3C產品,同學也是「使用者」;中小學資訊課也不可能只上30分鐘操作電腦,就關機下課。
面對一個雙薪家庭與少子化趨勢,智慧型手機是親子之間重要連繫工具,學校可以要求學生進入校園要將手機電源關閉或由學校統一保管,但18歲以下兒童少年是否可能每天只讓他們的智慧型手機「開機」半小時?
【應由父母自行管制】
寒假到了,父母上班,唸高中或國中孩子單獨在家,能夠不看電視、玩電腦、電視遊樂器或智慧型手機嗎?國內電信業者還努力推廣學生上網吃到飽方案,智慧型手機已不只是講電話的設備,攝錄影、聽音樂、看影片、電玩,已完全融入生活,台灣平均每日使用智慧手機時間超過3小時,立法委員如有子女,可以規範未滿18歲子女每天只用30分鐘嗎?
3C是人類科技文明的產物,已與日常生活結合,凡事有利有弊,如何能控制3C使用時間?是立法與行政機關可以努力。國民健康署建議兩歲以下禁用,兩歲以上「合理時間」為一次30分鐘,就是合理的「建議」,並未規範每天的使用次數,這應該由父母自行管制,何必立法規範;就像很多人知道垃圾食品對身體健康不好,但只能勸導減少食用,不宜禁止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