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無法回應民意 卡在行政聽證

范捷茵 2014/12/08 18:54 點閱 3174 次
「政府貪汙腐程度」與「回應人民需求」兩部分,是2014台灣民主自由人權指標最低的2項。(photo by 范捷茵/台灣醒報)
「政府貪汙腐程度」與「回應人民需求」兩部分,是2014台灣民主自由人權指標最低的2項。(photo by 范捷茵/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范捷茵台北報導】在今年太陽花運動、合宜住宅弊案後,2014台灣民主自由人權指標顯示「政府貪汙腐程度」與「回應人民需求」兩部分依舊墊底,其次則是司法審判的公正性與獨立性。針對回應民意部分,中央警察大學法律系教授羅傳賢認為,未能公平或確實完成行政聽證,使得人民無法參與行政決策,導致政府決策背離民意。

台灣民主基金會委託世新大學,調查2014年台灣民主自由人權指標,8日發表各項指標評價結果發現,「政府無貪汙腐敗程度」僅在滿分5分中得2分,是各項指標中最低,其次則是「政府回應人民需求」2.1分,緊接著是「無公正審判情況」、「無外力干涉司法判決」2.3分。

立委王惠美表示,這次指標整體人權評價2.9分,較去年2.7分進步,而今年九合一大選後,無選舉買票及無選舉暴力指標也達歷屆新高,對少數族群、弱勢人權保障的滿意度也上升,代表政府保障人權的努力得到肯定。

王惠美也指出,近4年在「享有公共服務」、「人身自由及法律保障」兩大項滿意度最低,一方面代表政府的肅貪與行政效率不彰,另一方面也顯示人民對於司法的公正性與獨立性頗為懷疑。 雖然司法院引入觀審制,但與先進國家的陪審制有別,民眾只能表達意見,不能參與判決,導致審判結果常與認知有所落差,她認為應該早日落實陪審或參審制。

針對政府的緊急應變與民意回應能力,中央警察大學法律系教授羅傳賢則指出,《憲法》將立法與監察權脫鉤,導致人民申訴後監察院未必能調查,調查後也沒有實際約束力。因此,法制應規定立法院接受申訴後,有義務提交監察院調查。

雖然少數如大法官709號解釋,要求都更前應由主管機關舉行公開聽證,但多數行政部分並未落實程序法中的聽證,或主持人由部會指定,使公信力大減。羅傳賢說,公聽與聽證部分應該加強,讓人民有發聲、參與行政的機會,才能真正在決策上反映民意,改善人民對施政的觀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