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肖業者犯罪,該不該除了將其不當利得算進罰則外, 也一併把社會所受到的傷害併入?
這項答覆,顯然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蓋瑞.貝克是舉雙手贊成的,因為他不但主張也堅信,惟有將企業犯罪的成本提很高,甚或嚴懲10 倍,不法行為才可能被嚇阻!
食安風暴延燒至今,已將近2 週,經濟部工業局初步估算這波台灣食品業的實質損失為50 到61 億元左右。
餿水油衝擊台灣國際形象, 已引發中國、港、澳、星、馬、越、菲、日等8 個國家與地區,要求禁止進口、封存與下架,嚴重波及台灣食品業出口。此外,商譽部分與台灣製造(MIT)品牌損失,更是無法估計!
然而社會因此付出如此龐大代價的後果,還不包括食安殘害了國民健康,主管機關卻只能依目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最高對黑心廠商處以5 千萬元罰鍰,和其動輒賺取上億的暴利來說,這豈不太便宜他們了嗎?
處罰不符比例原則,不僅是變相鼓勵犯罪,也是為什麼至今外界輿論一致認為,對貪圖暴利的黑心業者來說,台灣是個犯罪成本極低的社會,一點也不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