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范捷茵台北報導】利用門市型錄(DM)購買月餅時,即使標註「價格與包裝若有異動,以門市實品為主,」消費者還是能主張以「原條件」交易。消費者文教基金會2日指出,業者若未經通知,擅自更改商品內容或價格,即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者可以拒絕接受。
愈來愈多人因為生活忙碌,直接從門市拿DM預購月餅,但型錄上卻常看到「價格以門市公告為準」、「型錄商品僅供參考,以門市實品為主」、「本公司保有優惠及條款修改權利」等標示。
消基會《消費者雜誌》發行人陳智義表示,型錄訂貨是一種「定契約」行為,契約生效後,業者不能任意變更商品資訊。
若消費者在DM上看到月餅一盒500元,填寫訂購單後經對方受理,代表雙方契約成立,若業者之後宣稱售價變動,或DM印製錯誤,都是單方面的說詞,並未經過消費者同意,根據《消保法》第12條,這樣的定型化條款契約顯示公平無效,消費者可以拒絕接受。
消基會也強調,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多次呼籲業者,應負廣告真實之義務,因此業者不應該在DM上標示「照片僅供參考」。
同時,DM上標明「公司保有活動最終解釋權」,也是對消費者相當不利,因為消費者往往拿到商品後,才知道對於型錄、廣告的理解與業者不同,業者卻能搬出「最終解釋權」規避責任。
目前並沒有相關法規規範「不利條款」,但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草案訂定,郵購買賣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變更標的物之商品資訊,也不得規定消費者不得異議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