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南市長張燦鍙 入獄前喊冤

方家敏 2014/04/17 17:06 點閱 4020 次
前台南市長張燦鍙和前台南市議長黃郁文,因貪汙圖利罪同案分遭判處3年、4年定讞,張燦鍙在入獄前,仍大喊冤枉。(photo by方家敏/台灣醒報)
前台南市長張燦鍙和前台南市議長黃郁文,因貪汙圖利罪同案分遭判處3年、4年定讞,張燦鍙在入獄前,仍大喊冤枉。(photo by方家敏/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方家敏台北報導】前台南市長張燦鍙貪汙案遭判處入獄3年,張燦鍙17日喊冤並決定再上訴。張燦鍙與前台南市議長黃郁文因涉嫌土地徵收案的貪污、收賄遭法院判刑,律師李勝雄表示,法官的判決完全採照3名共同被告的推測之詞,且皆為傳聞證據,不能當作證詞,但法院卻沒有另外再調查其他證據,也不採用對其有利的證詞,因此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審,希望能還給張燦鍙清白。

判決指出,民國87年間,台南市議長黃郁文以人頭戶名義購買既成道路,然後以拓寬道路必須辦理徵收為由,要求市長張燦鍙編列預算,徵收這些道路用地,領取鉅額補償金。張為順應議長黃郁文的要求,竟分2次編列高達2億2000萬元的預算,私下先將市府預算書交給黃審查。

黃郁文再依此選列地段,自行增刪預算,市府再配合徵收,從中獲取1億7000多萬元的不法利益。張燦鍙雖稱,選定徵收用地屬地方自治機關的裁量權,內政部也判定符合規定,但法院認為,台南市府「跳躍式」的選擇性徵收,雖形式上合法,但實質上違反行政院規定的公平、平等選擇性徵用土地原則。最高法院認定,張燦鍙是貪汙共犯,但考量案件在法院訴訟已逾8年,適用刑事妥速法減刑規定,分處張、黃兩人各3年、4年定讞。

張燦鍙的委任律師李勝雄指出,此案的所有判決書、起訴書都沒有證據說明張燦鍙拿過一毛錢或得過利益,也沒有證據顯示他與獲得利益的議長有勾結。但判決書卻直接指出,張燦鍙涉嫌舞弊、危害他人,因此辯護律師李勝雄和黃榮坤要求提出大法官解釋,並聲請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即時再審,在此之前不應入獄服刑。

「推測在法律上不得視為證據,但共同被告林炳輝、戴耀坤、巫啟后都是以推測的方式認為張燦鍙知情此事,法官的判決卻完全依照3名共同被告的推測之詞作為證據,然而自白不能當作唯一的證據。」李勝雄說,沒有其他事實與證據證明張燦鍙有從中舞弊、圖利他人。且張最後決定徵收土地是經過內政部核可,「今天如果判決張燦鍙有罪,那全台每個市長都有罪。」

張燦鍙說,自己做市長時因為對土地權責較不了解,因此都是授權下屬,分層負責。但議長黃郁文卻用人頭買土地,「議長只用40%的價格買下土地,比起政府購地的市值140%規定,足足賺了100%,我從頭到尾都不知情。」

他指出,法院判決報告書都用傳聞證據,對他有利的都不採用。內政部依土地法、都市計畫法,無不合,無違反行政命令。「黑貓偷吃卻罰到白貓,因此決定提出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