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放棄上訴 與民和解可三贏

陳清泉 / 文字工作者 2014/03/09 19:21 點閱 1955 次
站在為民謀福、不與民爭利的立場,應以不上訴為宜。圖為全國關廠工人連線抗爭一景。  (photo by faangho on Flickr- u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站在為民謀福、不與民爭利的立場,應以不上訴為宜。圖為全國關廠工人連線抗爭一景。 (photo by faangho on Flickr- u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針對勞動部(原勞委會)提告要求關廠工人償還貸款案,判決勞動部敗訴,關廠工人義務辯護律師呼籲勞動部不要繼續上訴,且對仍在民事庭審理的案件應全面撤告。

【走上抗爭、訴訟長路】
關廠工人事件起因於1996年,當時聯福、東菱、福昌、耀元等多家大廠無預警關廠,積欠勞工資遣費和退休金,失業的勞工發動激烈抗爭,勞動部在1997年動用「就業安定基金」,與工人簽訂「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契約,暫時化解紛爭。

之後,官民之間對貸款的本質有歧見,勞工的理解是「代位求償」,也是2011年時任勞委會主委許介圭的認定。然而,勞動部卻從2012年起認定貸款是民事契約,向關廠工人提告要求償還。

高等行政法院現場,帶著往生者的遺照等待判決的關廠工人,在獲知勝訴後,並沒有喜悅或歡呼,反而是彼此抱在一起痛哭。這群勞工因雇主惡意倒閉關廠,走上漫長的抗爭、訴訟之路,部分成員歷經絕食抗議、臥軌行動、入監服刑、甚至罹癌往生,終於等到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勝訴,正好提供社會反思「遲來的正義」是否還是正義的機會,同時,也可讓主政者檢討興訟的代價。

【勞動部不宜上訴】
首先,在法理上,勞動部會認定貸款是民事契約,從依法行政的精神,以「不上訴就會有行政責任」作藉口,行政部門根據法律追討雖於法有據,卻有推卸責任之嫌。但在情感上,勞動部職司保障勞工權益,未能替弱勢勞工向惡質雇主追償在先,反而回頭與之爭訟在後,的確傷害人民感情。

本案勞委會花費2000多萬,聘請80名律師,對上百位工人大興訴訟,就為了爭回2000萬,更付出與民對立的代價,再怎麼算都不符成本效益。

其次,被告勞工因法官對於該借貸為公法或私法契約見解不一,如為公法契約,由行政法庭審理,請求權時效5年,但若屬私法契約,則由民事法庭審理,本金部分的請求權為15年。2013年8月,桃園地院法官將部分案件移送行政訴訟庭,隨即出現「一案兩制」情形。

目前所知仍有209人的案件在行政法庭,97人仍在民事法庭,行政追溯期已過,民事追溯期還在,一旦97位勞工敗訴,必須償還積欠款項。勞動部若未通案解決,還是會在街頭看到關廠工人抗爭的身影。

最後,辯護律師要求勞動部對仍在民事庭審理的案件全面撤銷告訴於法無據,若率爾同意,輕者有行政疏失或行政不作為之嫌,重者恐有凟職之虞。勞動部對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尚未做出是否上訴的決定,但站在為民謀福、不與民爭利的立場,應以不上訴為宜。

【與民何解 嘉惠雙方】
同時,基於保障勞工,避免影響社會利益,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後,也為行政院開啟專案撤銷告訴的巧門,如此一來,勞動部可為爭訟解套,不會落人失職口實,關廠工人也不再陷入還不出錢的焦慮中。

與民和解,既無損政府威信,免於虛耗社會資源,又能解消民怨,勞動部實應慎重考慮將還在民事庭的案件移轉由行政法庭審理,屆時,請求權時效就能發揮「三贏」結局的催化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