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期間上演一場浪費司法資源鬧劇,開車衝撞總統府的張德正,在歷經五度捉放曹後,高院裁定駁回抗告,確定無須羈押。
張德正是否應該羈押,台北地方法院五度開羈押庭,五度駁回聲押,北檢又提抗告,地院每次裁定交保,檢方立即抗告,高院就發回更審。直到第六回合,高院駁回檢方抗告,方才落幕。
高院在六度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在高院外召開「羈押張德正邁入五度五關」記者會,調侃張德正案是「迎接馬年的司法羈押鬧劇」,痛批高院要為張德正羈押案造成司法羈押鬧劇負最大責任。說是鬧劇也對,說是拿司法當兒戲也不為過。
張德正撞擊總統府,連帶撞出一堆司法問題,重創司法體系。其一,司法制度三級三審的設計原理,是希望由上一級法院解決下一級審的紛爭。
本案初始,高等法院毫無擔當,對地檢署、地方法院各執己見,卻不願裁定,因為依據刑訴法第413條規定,並無所謂「撤銷發回是原則,自為裁定為例外」的法意,法官得自行斟酌「於有必要時,並自為裁定」,高院可以自為裁定,但高院寧可不停發回更裁,卻不願自為裁定,浪費司法資源。
其二,北院法官以保護被告人權之名,未考量對社會可能的危害,寧讓衝撞總統府的暴力犯在外候傳,卻因司法體系的鄉愿與偏執,嫌疑人必須在春節期間坐著輪椅到法院報到,等待地檢署與法院論辯結果,不論是生理或心理上都是凌遲,又何來保障人權之舉。
再者,地方法院從責付、更裁改為15萬元交保、再加碼到3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地方法院的裁定顯然有問題,否則,在檢方沒有新事證之下,又何須為達到讓被告「交保」的目的,隨著抗告次數加碼。
其三,北檢認為張德正犯行戕害社會秩序甚深,設若不予羈押不足以正視聽,堅持聲押張德正。從地院駁回聲押理由來看,「並非以總統府為犯罪對象即有羈押必要」,且要「安撫大眾,滿足應報需求,非法院審酌是否羈押之事由」。就此而言,一切應回歸是否符合法定羈押要件。
刑訴法也明文規定,嫌疑人是否有羈押必要,除了重罪之外,是否串供、湮滅證據、逃亡,或有再犯之虞而定。檢方在無新事證之下一再抗告,只為彰顯正義,未免過於牽強。
全案在高院駁回檢方抗告後,總算才落幕。院檢依照法定程序和人權概念,兼顧張德正的法益保障,可說是法治的最佳範例。司法體系之間的攻防也讓社會大眾在春節期間上了一堂法理課。
於今之計,在犯罪事證明確之下,只有積極偵辦,儘快起訴論罪一途。然為正本清源,避免日後一再重演聲押、抗告、更裁的亂象,徒然浪費司法資源之情事發生,應修法限制抗告次數,才能制止內訌鬧劇,彰顯法治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