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自1985 年施行《勞動派遣法》,原本嚴格管制運用勞動派遣人力的範圍,歷經1986、1996、1999、2003年四次修法鬆綁,導致派遣人力遽增,卻缺乏保障,成為日本朝野經濟政策的爭議。
台灣也有同樣問題,派遣工從2002年的7萬餘名,爆增到2012年的57萬名,由於勞動派遣模式侵蝕常態雇用,人力派遣存在低薪資、高工時、無保障的問題,成為勞工薪資惡化的經濟癌細胞。
派遣人力成商品
其一,低薪資:監察院調查派遣勞工問題時發現,政府部門非技術性業務,指派派遣工處理,政府竟然是全國最大派遣戶。整個中央機關,派遣勞工竟超過萬人。同時也發現政府單位大量採用「價格標」,把派遣人力當商品,派遣公司為取得標案,以最低價格削價競爭,得標後壓低人事成本的結果,反映在薪資上就是22K,甚至還要差。
其二,高工時:市場飽和謀職者眾,派遣工隨時面臨停聘的危機,為博取要派公司肯定,免於被以不適任理由淘汰,被迫以超時加班、減少休假手段爭取工作機會,非但無法比照正職員工享有相同福利,加班沒有加班費,國定假日也沒有雙倍薪資時有所聞。甚至部份不遵守勞基法的人力派遣公司,以各種名目超收費用或剋扣工資,形成變相剝削。
其三,無保障:法律上,要派公司不須支付派遣工保險、獎金、休假等福利,甚至資遣派遣工也無須支付資遣費。派遣工沒有任何升遷管道,要派公司根本不承認有這些員工,就像用完的寶特瓶,喝光後就丟回給派遣公司資源回收。工作得不到應有的尊嚴,沒有穩定的工作保障,派遣工頻繁更換派遣公司,對勞工而言毫無工作成就可言。
高失業率的後果
日本一路鬆綁派遣工, 2007年從事勞動派遣工作者高達321 萬人;金融風暴危機後,企業大量終止使用派遣勞動力,一夕之間被逐出製造業勞動派遣市場之勞工多達13.8萬人,帶來高失業率的後果。
日本解決派遣工問題的修法方向,值得勞委會修訂《派遣勞工保護法》時參考。(一)強制規範派遣事業:禁止登錄型(短期)派遣、禁止製造業使用派遣勞動力、禁止按日計酬派遣,以及限制關係企業間之派遣。
(二)確保派遣勞工雇用與待遇:均等待遇原則,落實同工同酬、強化派遣公司之法定義務、課以要派公司法定義務;(三)強力取締違法派遣:政府部門加強稽查、違法使用派遣勞工者,視為要派公司以派遣公司給予派遣勞工相同勞動條件,與該派遣勞工成立勞動契約。
政府面對派遣工惡化的勞動條件與低薪問題,在修法給予應有保障前,不應帶頭聘用低成本的派遣工。委外不是解決人事預算包袱的萬靈丹,「節省公帑」不能做為「最低標」取代「最有利標」的理由,除應以行政作為限制公部門使用派遣人數比例外,派遣法規最終定案方向,將會衝擊一千萬勞工的勞動市場,勞委會審慎修法責無旁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