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錦繡、碧瑤住宅社區因連日大雨,水從道路下面地下排水溝裂縫下滲沖刷,造成道路沉陷、回填區擋土牆坍塌。新北市政府一方面代為灌漿穩定邊坡,一方面指責該社區管理委員會未善盡維護之責,將依《建築法》裁罰30萬元。
這是新北轄區典型山坡地老丙建社區開發管理不善問題,該追究責任的應不只是社區管理委員會。
以土地權屬究責
冤有頭債有主,何況,台灣係不動產登記主義國家,土地、建物及財產均需登記始能發生效力。故追究責任要看道路及其下面的地下排水溝、住棟間的坡崁、擋土牆等設施物坐落土地的所有權人是誰?受託管理維護(有無契約或法定文件?)的單位是誰?
是住戶、山坡地開發商、社區管理委員會?還是地方政府或當初同意建商以捐地換取減稅的國有財產署?有點錯綜複雜,最重要的是登記在土地權狀上的是誰?
住戶只有住宅房地權狀
社區每一住戶的房地產只有房屋及土地兩張所有權狀,權狀未曾記載有共同持分道路、水利設施、邊坡擋土牆等公共設施用地。因為狡詐的山坡地開發商並未交出社區公共設施用地及法定空地,而是待價而沽轉賣或捐地減稅。
社區住戶的房屋買賣契約書一般附有廣告單,列有諸如游泳池、籃球場、公園綠地、網球場、溜冰場等社區公共設施,卻也只有設施使用權,未曾持分各該公共設施物的建物權狀,更未持有這些社區公共設施用地土地權狀(捐給國有財產署了) 的持分。
難究維護管理之責
至於由社區住戶區分所有權人委託成立的社區管理委員會,除非從山坡地開發商合法取得並登記,否則,也無從追究其維護管理公共設施之責。真正持分有這些公共設施物及其用地的所有權人,反而是地方政府(離譜到非在地的鄉公所)、國有財產署及承接購買原不可開發土地、法定空地的建築投資業者。
縣市政府與其依法處罰無財務能力、人力短缺、凝聚力不強、專業不足的社區管理委員會,不如全面檢討山坡地開發商脫產卸責、土地區塊劃設及設施設計不當、營造工程偷工減料以及行政監督不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