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醒報記者呂翔禾台北報導】政院盼透過修法,強化我國海纜維護與防禦!行政院18日通過海纜7法修正草案,針對破壞自來水、天然氣等管線的刑責,比照破壞海底電纜辦理,最高恐判7年有期徒刑,並增訂規範沒入犯案船隻,以杜絕相同船隻侵擾;另將修法強制來往的船舶開啟自動辨識系統,若經提醒仍不打開將受罰。
破壞海纜最高判7年
海纜7法是「5+2法」,其中5法針對破壞海纜的刑責與配套措施,包括《電信管理法》第72條、《電業法》第71條之1、《天然氣事業法》第55條之1、《自來水法》第97條之1、《氣象法》第21條之1;另2法則為控制有問題的船舶,包括《商港法》第15條、第65條之4,以及《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牽涉經濟部、交通部、數發部等部門。
行政院國土辦代理主任謝俊隆表示,修法將各類海纜(管線)皆納入保護,若破壞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並有加重處罰類型及未遂犯類型,同時增訂過失犯罰則(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200萬元以下罰金),還有犯罪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沒收的規定。
執法量能很充足
另外,針對違規船舶,修法將避免船舶滯留商港,影響船舶作業安全與效率,並打擊偽冒身分船舶,防範其威脅港口安全、航行秩序。同時強化機關監控船舶動態與即時有效處置違規船舶。
海委會則提醒,外籍船舶非屬無害通過,滯留於海纜周遭(損壞案例多發生於我國領海內),海巡署會依《海岸巡防法》驅離。
媒體詢問,新法上路後執法量能是否會不足?沒收的船隻是否會多到拆解成本大增?海委會主委管碧玲回應說,海巡與航港局過去有建立共同協處機制,相關機制運作良好,而沒收船隻會根據開罰法源不同而有不同處理方式,若以拍賣處理,拆解成本是由拍賣贏得競標者自行處理,不會由政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