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呂翔禾台北報導】「許多家暴加害者常違反保護令,對受害者施暴,顯示保護令效果不足,應修法加強!」民眾黨立委邱臣遠31日指出,近年雖從寬核發保護令,但執法機關仍難推動預防性措施,避免受害者二度傷害。民眾黨發言人楊寶禎呼籲,應賦予相關單位在緊急情況下,拘提加害者的權力。
保護令難保護受害者
邱臣遠於記者會表示,上個月高雄市一名男子余男刺殺前女友吳女30多刀後逃逸,事實上吳女已聲請保護令,但仍被持續騷擾,且余男才因違反保護令遭羈押,獲釋僅半個月又行凶。從上述例子可發現,儘管法院近年來從寬核發保護令,但在面對精神狀態不穩定的當事人時,仍無法阻止他們的施暴行為。
邱臣遠指出,這凸顯保護令的執行存在多項漏洞,執法機構不具備足夠的權力,對高風險暴力加害者實施預防性措施,造成被害者身陷危險之中,呼籲政府應依照《家暴法》第58條規定,提供足夠的資源防止家庭暴力,也要落實加害者處遇計畫,對加害者進行教育及矯正措施,才能真正達到預防家暴的目的。
應可緊急拘提
民眾黨發言人楊寶楨表示,家暴被害者從2019年的10萬人,上升到2022年的12萬人,因現行法律的不足,導致被害者遭施暴後,加害者仍可在保護令核發前再度加害,因此黨團將提出《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聚焦於63條之1「恐怖情人條款」,盼賦予相關單位在緊急情況下,拘提加害者的權力。
楊寶楨另指出,現行法規中加害者若為直系血親,可不經本人同意,直接調閱戶籍謄本,輕易找上受害者,對此衛福部研擬修法,限制經法院判定有罪、剝奪親權的加害者不得調閱戶籍資料,然而此事在認定上卻困難重重,因為不論是判決有罪或剝奪親權都需經過法院裁定。
因此,她呼籲未來限制調閱戶籍的認定標準,應考量實務情況調整,適度放寬並降低認定門檻,並且在案件審理期間應有相關配套措施,確保加害者無法輕易找上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