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禁體罰兒童,近年日韓已修法明定禁父母體罰,我國法務部也將修正「民法」一○八五條,拿掉父母懲戒權。
筆者肯定修法,因就兒保數據看,家內施暴件數高,近八成施虐者是父母。
很多家長說,以前小時候被打得更慘,現在還不是活得好好的?或許有人從暴力中倖存,但也有人因此受傷害。體罰不一定能有效約束孩子行為,但會明顯傷害親子關係,並長遠影響兒少身心健康(如從小被打到大的孩子更沒自信)。
事實證明,體罰是會複製的,被體罰的孩子,長大後較容易施行體罰。此外,根據兒童心理行為研究發現,小時後被打的孩子,長大後比較容易罹患精神疾病(如長大後更有可能會出現「反社會人格」)。
禁止體罰目的不是為了懲戒父母,而是輔導與支持父母,斷開負向循環。修正民法,最重要的意義則是彰顯國家怎麼看待父母教養子女議題。
台灣是追求文明、進步的民主國家,我們已經有更好的方法去教育孩子,沒必要讓任何人再次經歷這些痛苦。
法務部已踏出善待兒童的重要一步,相關部門也應推出配套,如邀集教育工作者,推展各年齡層兒童的適當教養法;責成各地家庭教育中心,提供教養諮詢服務或課程;設立親子友善場地、建構臨時托育服務系統等,以協助父母強化親職能力,給予家長更多支持,才能真正停止家內體罰,不使法條成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