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如何作「正確」判斷?

陳敦源 2023/02/15 19:46 點閱 2942 次

日前到台中參加學生民調中心的春酒時,有一位法律系教授與Podcast壇主一直在與大家討論國民法官今年1月1日上路的景況,中華民國開國以來第一宗有國民法官加入的法庭審理案件是一個殺人案,因為財務糾紛,一名業務員因為業績爭議而殺了另外一位業務員。

國民法官公民責任

由於國民法官的案件限於殺人、傷害致死及酒駕致死,加上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因此,這個案子已經進入程序。該教授還說了一個秘辛,這個案子的檢察官、辯護人(律師)、法官,都是東海法律系的畢業生,聽起來充滿黑色的巧合。

多年前在美國念書時,有一次基礎統計學的老師說,下周沒有課,因為要去執行「陪審團責任」(jury duty),聽起來是一個和當兵義務一樣的公民責任;在台灣,國民年滿23歲,在轄區居住地住滿四個月以上的公民,在隨機抽樣的方式下,如今,都有可能被列入「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屆時雇主一定要准假,國家也會發日薪(車馬費)給國民法官。

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出席,在台灣與其他歐美國家的陪審制度一樣,會有罰則的,不過,台灣的法律中有教師身分的人可以自請排除參與,美國各州的規定也略有差異。

社會難題託給法律人

老實說,這是一個直面「專業不對稱」的公民參與議題,法律專業在過去存在專業之牆,不論從語言使用方式、邏輯思考、甚至對於特定事務偏程序性的看法中,社會將困難的「善惡」判斷難題以專業之名信託給法律人士。

這種看似扮演社會爭議仲裁的第三者角色卻反而會讓接受判斷的民眾產生期待落差而多有埋怨,最近兒子協助女友去進行勞動調解,因她前一個公司老闆積欠薪水,進去仲裁之前充滿期待,但是過程中那調解委員的態度與口氣都很差,證明仲裁者也是人,無法達到上帝的完美。

然而,如果今年開始台灣民眾也要參與法官對於「善惡」的專業判斷,除了身分的資格之外,還需要些甚麼「能力條件」(competence)呢?

謊言終結者

過年期間剛好在追一個2009年的舊美劇「謊言終結者」,劇中的主角卡爾博士是一名犯罪心理學家,他在劇中以人類身體的各種無法自己控制的表現,來判斷一個人是否在說謊,這是犯罪心理學一個有趣的領域,它用行為科學來解讀罪犯的心理反應,測謊儀的原理就是用心跳等生理徵候來判斷罪犯心理。

那麼,協助專業法官判案的民眾,需要具備從生理徵候來判斷一個人有沒有罪的能力嗎?一般來說,除了硬證劇(指紋、DNA等)的強度之外,一方面,犯罪的人或是捲入犯罪現場的人通常都會藉由各種掩蓋、否認、甚至保持沉默的方式來為自己脫罪。

司法之難,難於上青天

另一方面,在許多複雜的理由之下,客觀證劇永遠不足以探知事實的全貌下,人的說法成為審案關鍵的時刻,國民法官對於受審者個人的顏值、身分、甚至是素行等刻板印象(stereo-typing)來的判斷,會是影響公正審判最主要的因素嗎?如果是,國民法官的判案品質有待商榷。

不過,我個人是樂觀其成,因為在民主國家擔任一位國民,不是出現問題罵罵政府就完事,公民責任當然應該要更多一些,包括參與各種公共治理的活動,事實上,聽那位法律老師的說法,司法院在專業法律人士不太看好的狀態下硬要推動這個政策主要的目的之一,就是希望讓過去司法體系與人民之間的那個專業高牆上,可以打開一扇「公民參與」的大門。

當民眾自己坐上法官的位置之後,才會知道「司法之難,難於上青天」,別整天只是在民間因著法官的判案對自己不利,就說司法是有錢人的玩物之類的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