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的故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應商榷

韓乾 2023/01/05 15:20 點閱 2721 次

土地使用分區(zoning)是一種美國的土地使用規劃與管制制度。土地使用分區是把一個社區或城市的土地,劃分成較小的地區,分別規定那個地區的土地,可以許可使用的方式和建築物的強度、密度與量體。

這些管制會使不相容的土地使用免於衝突;使開發的地區獲得適當的道路、學校、公園遊憩與公用事業系統的配置;使土地開發避開洪氾、濕地和地震斷層帶等環境敏感地區。

此設計主要是希望保護城市居民的健康和安全。早期的城市,因為房屋蓋得太密集,缺少採光及空氣的流通。這樣的情況可採用法律,對房屋的高度、建築退縮線的設計加以規範。

其它管制還包括限制建築物的高度,以及廣告招牌的設置等。而且基於美學的考量,還包括土地使用型態與量體的管制。臺灣是否也是如此呢?

土地分區的起源

西元1573年,西班牙國王非利普二世公布第一個影響土地使用分區的文件,稱為「The Laws of the Indies」。它提供了解決西班牙城市廣場中心問題的方法,使地方政府看見了土地使用分區的好處,使社區更加健康、安全與美麗。

紐約市是在1916年,第一個完成綜合性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立法的城市,對建築物的用途、高度、面積加以管制。紐約市的管制,是基於當時的紐約市,街道擁擠,充滿了小汽車、貨車與馬車。建築物的密度太高,採光與空氣流通都成問題。

歐基理德村案例

直到1926年,聯邦最高法院對歐基理德村訴訟案(Village of Euclid v. Ambler Realty Co.)的判例確定,才真正給土地使用分區,提供了主要的動力。這個判例建立了歐基里德分區(Euclid Zoning)制度的合憲性。歐基里德村是俄亥俄州,克里夫蘭市郊的一個小鄉村。

村裡有一個地主向土地使用分區法令挑戰,他認為他的土地財產如果用作工業使用,其價值每英畝可達10,000元,但是如果劃為住宅區,一英畝的價值就只值2,500元。所以他認為他的財產權受到傷害,覺得土地使用分區法令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利的意旨,因而提起訴訟。

官司從地方法院,一直打到聯邦最高法院。後來聯邦最高法院判決定讞,認為土地使用分區法令並不違憲。認為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是一種維護公共衛生、安全、道德、福利的警察權,確定了土地使用分區的合憲性,也就是財產價值理論的基礎。

令人討厭的歧視

說得直白一點,土地使用分區最初的目的,不外乎保護住宅區,特別是美國式的獨棟私有高級住宅。當人們談到都市生活的愜意性時,他們指的是獨棟住宅區的環境品質。

也有人說:依照common law 的概念,就是管制公眾厭惡性設施法律 (public nuisance law) 的延伸。甚至有些極端保守的人,認為獨棟住宅區裡的公寓大樓,也是nuisance(令人討厭的東西)。

引申言之,有色人種在白人的眼中,也是令人討厭的東西。殖民時期華人的洗衣坊、餐廳,也是令人討厭的東西,吾人不可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