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民對法律的認知及法院判決的意見存在著巨大鴻溝,原因在於台灣的國際實務經驗不足、法學教育未及普遍,民眾對可掌握的法律武器也一知半解。本書從一件件的新聞事件、政策、日常生活,分享既有趣又實用的法律基本常識,讓社會大眾更容易親近法律、掌握法律知識。最重要的是善用法律保障自己的權益。
李貴敏現職中華民國第十屆立法委員、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中華民國暨美國加州律師與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等多重法律專業背景透過生活經驗的堆砌,構築了法學奧堂。
打著X分鐘看電影的電影網紅谷阿莫,因引用他人影音作品而被起訴涉及違反《著作權法》,並在臉書發專文道歉,且與片商和解。其實,關鍵就在於是否取得原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因為不論重製、改作、改編或公開播送的權利都專屬原創作者;如未經著作權人授權,逕自重製或改編,就有侵權的高風險!
實務上,許多Youtuber等影音創作者,透過利用他人著作翻拍、剪輯、改編等方式進行二次創作,藉此產生作品並上傳網路平台供觀眾閱覽。如影片評論、翻唱歌曲、同人誌、Deepfake等作品,均為改編原著作物。然而,前揭二次創作者如未獲得原創者授權,合法嗎?又會有什法律責任?
二創侵權高風險?
以影音之翻拍、剪輯、改編的二次創作為例,其等所涉及法令至少包括《著作權法》第3條第5款的著作「重製」,也就是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以及同條第11款的「改作」,就是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簡單地說,倘若行為人只有將原著作做些許調整,實質上僅重現他人之著作而欠缺原創性時,就屬於「重製」。但是如果將原著作改編而另為創作時,則新的成品就構成《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之「衍生著作」,而屬於「改作」。
準此,二次創作者如果是對原著作進行變更,而變更之後內容又具有原創性時,則該二次創作就屬於「改作」,而新的作品就是「衍生著作」,而可能侵害原著作權人之「改作權」。反之,如變更後內容欠缺原創性,則屬於「重製」,其所侵害的就是原著作權人之「重製權」。
二創者僅能「合理使用」
由於二創類型多元,網路上常見影片評論者引用特定影音作品的片段,並加以引註或更改圖像、聲音或畫面等,這些涉及將他人的影音之片段重現,就可能涉嫌《著作權法》第3條之「重製」或「改作」,而有侵害他人著作之虞。就此,從二創者的角度而言,充其量也僅能主張「合理使用」。
否則,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而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亦可被課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
「合理使用」範圍
至於得以阻卻違法的「合理使用」,依據《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如行為人係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而有必要,且在合理範圍內時,就得以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而不構成侵權。
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有關「合理使用」與否,應審酌下列各項:
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2.著作之性質。
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合理使用」之例外規定,在於調和私益與公共利益,而對著作權人之專屬權予以特定程度的限制。以Youtuber剪輯他人影音著作而改作為影片評論為例,如其內容係圍繞在原著作,並以符合大眾口吻增加旁白敘述,以吸引觀眾加以點閱,或以捐贈等而賺取分潤,可能構成基於商業目的使用他人著作,尤其當其行為對原著作經濟市場產生市場替代效果時,因與公共利益無涉,恐難成立「合理使用」,而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
谷阿莫涉犯《著作權法》
以谷阿莫案為例,法院就曾認定谷阿莫作為公司負責人,就該公司與傳媒公司簽訂「視頻網路傳播授權書」,由該傳媒公司獨家代理「谷阿莫Youtube頻道」,在YouTube網站上公開傳輸。
谷阿莫曾在104至106年間,剪輯《模仿遊戲》、《屍速列車》等13部影片,並配置旁白改作成《X分鐘看完XX電影》後,上傳至YouTube、Facebook、騰訊、微博等網站,供不特定人觀看。
由於著作權的侵害屬於「告訴乃論」,因此在經該等影片之著作權人及其專屬授權人等提告後,檢察官以谷阿莫改作系爭影片並上傳網路平台,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改作及公開傳輸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提起公訴。該案在最後因告訴人與谷阿莫達成和解而撤回告訴,法院遂因而為不受理之判決。
著作權侵害須「告訴乃論」
但谷阿莫前揭所為的違法性可由檢察官起訴要旨明載:「谷阿莫非經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同意,不得擅自改作或於網路公開傳輸,竟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擅自以剪輯視聽著作並配置旁白之方式改作完成後,再將其改作作品《X分鐘看完XX電影》上傳YouTube、Facebook、騰訊、微博等網站,藉此獲得網路平台給付報酬以及獲得網路高知名度之利益,此類視聽著作基於商業目的,顯非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單純合理使用。」可得知。
至於「重製」及「改作」的差異,以谷阿莫作品係剪輯影片精華片段,使大眾得以在短時間內掌握視聽著作之梗概,已非單純引用視聽著作當作附屬部分,而構成視聽著作之改作,而依《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改作、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提起公訴。而法院之「不受理」判決並非認定谷阿莫不侵權,而是因為《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著作權之侵害須「告訴乃論」,告訴人既已撤回告訴,才會諭知不受理。(昀恬/輯)
《美魔女律師教你生活不犯錯》
作者:李貴敏(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
出版社:時報出版
其他書訊:
《失落的杜拉克管理藝術》
作者:約瑟夫.馬齊里洛(克萊蒙研究大學杜拉克與伊藤雅俊管理學院社會科學和管理學榮譽教授), 凱倫.林克萊特(歷史學家)
出版社:博雅
現代管理學之父──彼得‧杜拉克的管理哲學中,包含著強烈的博雅藝術,然而,「管理」和「博雅」究竟有什麼關係?杜拉克還沒詳細闡述自己的觀點,就與世長辭了,為世人留下了一份遺憾。
本書作者約瑟夫‧馬齊里洛是杜拉克生前的同事和摯友,在研究杜拉克方面,更是國際間公認的傑出學者。他與凱倫.林克萊特一起結合了杜拉克在管理和博雅教育方面的專業知識,進行了深入的研究,最終將管理定義為博雅技藝,為杜拉克的思想願景補充了至關重要的一環。
《野鳥散步》
作者:林麗琪(水彩畫講師)
出版社:春山出版
這是自然水彩畫家林麗琪的最新作品,收錄了她這十年來追尋野鳥的紀錄,以及由野花描繪逐漸走入追尋野鳥的路徑。林麗琪曾為郵局繪製香花郵票、玫瑰花明信片,曾獲得小太陽最佳插畫獎。50+線上學校植物水彩畫講師。著有《林麗琪的祕密花園》、《我的自然調色盤》、《野花散步》等書。
本書共分成四大部分,繪製了山林、田野與平原,溪流與海洋以及城市與近郊不同的場域,以及在其中棲息、過境的各色野鳥,帶著讀者進行一場充滿聲光鳥影、驚喜不斷的紙上漫步。
《如何從副食品邁向學齡》
作者:AOI(日本營養師)
出版社:風和文創
3歲前只能吃軟糊的副食品﹖還要另外煮大人要吃的﹗每天都在傷腦筋嗎?其實從副食品到正常飲食「沒有那麼難」﹗YT熱門料理頻道「AOI與孩子共享的魔法食譜」23萬人訂閱、點擊閱讀超過500萬次、挑食家庭的解救者、零廚藝爸媽的說明書、數十間日本托兒所指定合作的膳食營養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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