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教育叢談〉碩士在職專班如何規範?

周逸衡 2022/08/28 13:14 點閱 2424 次
示意圖。制度上若不立即設法修補,恐怕類似的「論文抄襲事件」仍不會少,也間接會影響社會大眾對碩士在職專班畢業生的印象與評價,殊不公平。(中央社)
示意圖。制度上若不立即設法修補,恐怕類似的「論文抄襲事件」仍不會少,也間接會影響社會大眾對碩士在職專班畢業生的印象與評價,殊不公平。(中央社)

林智堅的論文抄襲事件,在台大與中華大學分別依規定程序審議後,終於塵埃落定;看起來紛紛擾擾的議論即將落幕。

從制度修正根絕

此其中有批評當事人及其指導教授不當行為背後的「不良品格」或「不當動機」,應予「嚴懲」;也有辯護碩士在職專班學生本來就不該要求寫論文,所以抄襲也沒多大關係的(當然此種論點的邏輯真奇怪);更有上綱質疑碩士在職專班不該存在,或不該授予碩士學位,以免給學政商三方有「交易機會」的。

從一個管理學者的角度來看,這種現象若只從懲戒當事人師生著手,並不能真正遏止「歪風」,必須從制度入手修正,才是根本之道。

學門多變不應因噎廢食

碩士在職專班對許多學門來說是很重要的回流教育管道,尤其對若干變化與進步快速的「年輕學門」(如工程、生命科學、醫學等)、或是動態性高的跨領域整合學門(如管理、法律、教育、公衛等)更是如此;輕言放棄猶如因噫廢食,對社會進步與個人成長都會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實不足取。

至於是否授予其他名稱如「在職碩士學位」,以有別於全時制(full time)的碩士學位,這件事的確值得討論;因為同一個研究所中,既然分屬不同的學制(program),開設目的與人才培育的目標不同,學生入學的條件與修課的規範不同,如果畢業的要求也不同,則授予不同的學位自是理所當然。

教育部強推政策

不過這涉及了需修訂學位授予法,且會影響軍公教人員取得該學位後能否改敘升級的問題;茲事體大,恐一時不容易有結論。

三十五年前,夜間部畢業證書上會標註「夜間部」字樣,以有別於日間部畢業的學生,供各界辨識;但相關關係人團體請願要求取消,筆者當時身為教育部高教司顧問,雖以「製程不同,品牌理應不同」為由,建議實事求是、維持註記,但不敵一些學者「簡化學位類型」、「激勵失學人士上進」、「教育部毋需負甄別人才之責」等說法。

至終仍由教育部明令公佈:同一系科的日夜間部學生畢業證書不得差異化。若證書註記尚且如此,學位差異化能否通得過「各界」的討論而取得共識,恐怕不容樂觀。

影響社會大眾評價

但目前每年有一萬多位碩士在職專班學生從各校畢業,他們當中九成以上都需要寫論文,制度上若不立即設法修補,恐怕類似的「論文抄襲事件」仍不會少,也間接會影響社會大眾對碩士在職專班畢業生的印象與評價,殊不公平。

三年前修改的新版學位授予法雖然已規定特定領域的研究所可以用「專業實務報告」來替代碩士論文,但基於種種因素,實際改採新制的學校很少;此中原委,容筆者另文說明。

師生互動 隱密性高

台灣現行高等教育的制度上,各大學對於碩士生論文寫作過程及論文口試的相關規範,幾乎都是採取「全程充分尊重指導教授主導」的;也就是論文寫作過程中師生meeting的方式與頻次固然全由指導教授個人所決定,最後論文口試委員會的組成與論文口試的辦理,也幾乎都是尊重指導教授的意見。

此種狀況尤其在「頂大」級的國立大學中極為普遍,一方面是因為碩士學生的人數實在太多,二方面也是教師成員中多半都屬於資深教師的緣故。

在各國立大學裡-至少在筆者所熟悉的「頂大」級國立大學裡,論文指導都是教授和學生之間私下的互動活動;一般而言,學生找到了一位指導教授,請教授簽妥指導同意書送達研究所辦公室備案以後,所方就不再過問這位指導教授與學生實際互動的情形了。

立意良好 但弊病不少

只有在學生論文完成、教授認可簽署論文口試同意書、同時推薦口試委員之後,所方才會再度「有角色」;而這個所謂的「角色」,也只是提供與口試相關的表單及費用簽單等行政支援而已(甚至連邀請口試委員,往往都由指導教授或口試學生自行聯絡)。

換言之,論文寫作全程都是指導教授與被指導學生個人之間的事,而論文口試委員基本上是由指導教授決定,口試結果當然亦相當程度受到指導教授的影響。這一種高度尊重指導教授對學生指導的過程與結果的制度,立意本來是對教授專業的尊重,但由於其中完全沒有設置制衡與檢核的機制,難免就留下了許多個人因素可以介入的空間。

「終南捷徑」誘惑多

正規碩士班尚且如此,碩士在職專班就更不必說了。以管理碩士在職專班為例,依教育部的統計,近8年來,每年畢業生人數都在3000人以上,最多的時候甚至達3400人之多。

這樣多的碩專班學生,每個人都需要寫論文,而他們能投入寫論文的時間與精力都有限,制度上又可以完全由指導教授決定其論文投入的程度與方式,這其中對師生雙方「走捷徑」的誘惑有多大,可想而知。

尊重教授亦需適度規範

如果要求各研究所儘速建立內控機制,由各次領域教授代表組成「碩士論文審查委員會」,賦予三項權責:

一. 視論文類型規定指導教授與被指導學生meeting的頻次下限與形式,並要求公開登錄備查;

二. 論文題目與架構定案後應由「委員會」安排集體、定期舉行公開的presentation,除有興趣者可自由參加外,「委員會」應指派人員參加;

三. 論文口試委員可由指導教授推薦若干人選,但「委員會」可不受其限制,決定最終聘請的口試委員,並由研究所行政同仁代表「委員會」出面聯繫邀請。

此種一面保留「尊重指導教授專業」但「建立制度化規範」,又以「同儕審查制衡」的方式,來協助師生追求論文撰寫品質的作法,或許才是現階段有心建立教育品保制度各校的當務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