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不盲從》

醒報編輯 2022/07/28 21:19 點閱 2374 次

從個人到社會,從台灣到世界,各式各樣的基本人權議題,在在凸顯人權脆弱的面向。當大眾被侵權時是否真能知法而保護自己的權利?普羅大眾閱讀本書可獲得啟蒙,更可以觀照自身本該擁有的權利,避免因為對權利的懵懂與知識的薄弱,進而喪失權利而讓生命深陷恐懼的泥淖之中。

這本書每一章談論的都是人權的缺角,唯有把破碎的缺角拼圖起來,才能更接近人權的真相。每章末附有「思辨與討論」,延伸引導讀者對該章作進一步思考;書末並有相關人權工作者的筆記(例如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障礙女性平權連線、身心障礙聯盟、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等),作為對照參考,豐富對人權的探討。

我們天生自由而且平等,我們生來就是自由的。我們都擁有自己的觀念和想法。我們應該被同等對待。

世界人權宣言

《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開宗名義表示:「所有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一律平等。人人天生賦有理性和良知,而應以手足之情相互對待。」人之所以為人,是因為我們能運用邏輯思考、透過理性判斷,擁有良知、同理心與正義感,而能做我們相信是對的事。

姑且不論社會化後的我們,對於何謂「對的事」可能持不同意見,但至少我們都希望有權利選擇自己覺得最佳的觀點與方式,能自由表達意見,並被認真地當成一回事。人權要求國家和整體社會應盡力確保人人在追求自我選擇的生活方式與信仰時,受到尊重與保護。

人權應為第一順位

不論「理性」與否,都不能作為剝奪人權的藉口,人權人人皆享有,大明星也不例外。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年近不惑之年的知名歌手小甜甜布蘭妮(Britney Spears)出席加州洛杉磯高等法院線上聽證會,請求終止對自己多年來的監護宣告。

年輕讀者或許不知道布蘭妮是誰。十六歲的布蘭妮在一九九八年以首張個人單曲《Baby One More Time》登上美國告示牌專輯冠軍及全球流行音樂排行榜榜首,首張同名專輯也創下青少年歌手最暢銷紀錄,至今沒人能突破。不過,人紅是非多,布蘭妮成為八卦媒體的目標,負面新聞不斷。

布蘭妮的故事

二○○四年布蘭妮與前夫閃婚並育有兩個孩子。二○○七年離婚,雙方皆積極爭取孩子的親權。前夫稱布蘭妮是不稱職的母親,並質疑其心理健康。

二○○八年一月警方發現布蘭妮藥物濫用將他送院治療,他對孩子的親權也被法院中止。依據加州法規,布蘭妮被認定對自己和他人可能造成危險,而被迫留在精神病院七十二小時。二○○八年二月一日,布蘭妮的父親以健康問題為由,向洛杉磯法院申請替布蘭妮設置臨時監管(conservatorship),由他代管布蘭妮的工作與財產。

父親的控制

雖然布蘭妮的爸爸一再強調努力讓女兒快樂健康,不過布蘭妮從二○二○年開始向法院要求解除父親作為自己的監護人。布蘭妮的律師指出,「他很害怕他的父親。」布蘭妮在法庭中表示自己被迫違背意願行事,被迫巡迴表演無法休息,被迫服用會使自己感到不適的藥物。

此外,他無法自由使用自己的錢,行動被監控,甚至無法拜訪朋友,子宮還被裝上節育器而無法受孕。布蘭妮表示,監護期間讓他相當痛苦,「我應該擁有與任何人一樣的權利。」此番陳述引發軒然大波,社群媒體上出現了「#FreeBritney」的貼文聲援布蘭妮。

「不完整的人」的法定代理

在台灣,除了未成年人,有些成年人可能會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被法律認定為「不完整的人」,需要他人保護並代理。所謂「不完整」是因為這些人被預設不具有一般人的理性,而可能無法完全理解社會生活中許多行為而做錯決定,進而影響到自身權益(這當然極具爭議,生活中「搞不清楚狀況而做錯決定」的人不也到處都是)。

這個程序將限制個人自由與財產權,因此需專業鑑定及法院許可,而監護人為當事人所做的決定,都必須以當事人的權利保障及最佳利益為出發點。

監護制度剝奪自由

回到布蘭妮的案例,一來他的狀況似乎並非典型受監管的類型(如認知障礙、嚴重的發育或智能障礙、思覺失調症患者等)。二來,禁止生育、禁止社交也非監管常態,很難說有助於保護布蘭妮的權益。倘若布蘭妮的法庭陳述為真,其監護人對其造成人權上的威脅,政府就應該重新評估,撤銷原本剝奪她自主能力的決定,取消父親的監護資格,以保障布蘭妮的尊嚴與自由不再受到來自國家及其他人的騷擾。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第一號一般性意見就曾指出,監護制度可能使障礙者面臨自由被剝奪、權利遭受侵害,因此監護制度應是給予障礙者「輔助」而非「替代」決定,以其意願及最佳利益為基礎。

平衡各方權利

亦不能以監護為藉口,限制其他權利,如選舉、結婚、生育、建立親密關係、尋求醫療等。由此出發,監護制度如何平衡個人自主、人權保障與受監護人的利益,是所有社會的重要課題。

人權是為了使人有尊嚴地活著,最低限度的保障,自從二○○九年台灣推出各項國際人權公約的「施行法」以來,針對種種膠著的公共議題,公民社會又多了一項論述工具:人權!在規範意義上,國際人權法是國家必須遵守的國際法。

國際人權規範的特質

台灣因國際地位特殊,無法將各項人權公約批准書「存放」於聯合國祕書處(除了中華民國代表權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前所締結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之外)。然而,台灣透過制定「公約施行法」,已明確將公約內容轉換成國內法律體系的一部分。關於國際人權規範的特質,有三點需要特別釐清。

其一,國際人權法要求的是最低度的保障。「只要身為人即應享有的權利」是為了確保人們能維持基本生計、有尊嚴地活著,而因此不可或缺的權利—即人之所以為人而「必定不能欠缺」的權利。

承認人權義務之後,國家對所有人的尊重與保護,只能比人權標準要求的更多,不能更少。舉例來說,關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人權委員會第十三號一般性意見中,就表示儘管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也享有基本人權保障,包括以他所了解的語言告知他被控訴的罪名等,而這只是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國家當然還能給予更完善的制度來確保他受到公平審判。

享有權利的「自然人」

再來,如上面不斷強調的,所有「自然人」都是權利享有的主體。人權規範關注的國家及其管轄領域(有實質控制的)範圍內所有人之間的關係。也就是說,人權保障的目的就是「人」本身,而享有人權這件事毋須仰賴憲法或法律之賦予。

主體的自由意志

人權如何實現也因此需要人的自由意志、意見表達與參與,而這預設了人民是公共生活中知情且積極的參與者,而不僅是政策決定下被動的對象。
最後,所有「人的權利」都是普遍的(universal)、相互依賴(interdependent)且彼此關聯的(interrelated)。人權是人基於尊嚴所應享有的權利,同時也表示人權是普遍的,世界上每個角落的每一個人都應該平等擁有的。

誠如一九九三年世界人權大會所通過的《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表示:儘管各個社會的歷史、文化、宗教、政治經濟體制皆有差異,但都承認人權的重要性。這也表示國家在提出任何人權政策或方案時,應使所有人—不分性別、年齡、國籍、種族、社經地位、信仰、政治意見—平等地受到保障。
(瑩霏/輯)

《公民不盲從》
作者:法律白話文運動 (媒體公司)
出版社:麥田

其他書訊:
《領導的起點:從心出發的50堂職場必修課》
作者:藤田耕司 (日本經營心理士協會代表理事)
出版社:本事出版社

好的領導不管人,好的領導懂人「心」,掌握人「心」,才有辦法做好企業管理!
無論是企業管理,還是商業活動,我們面對的對象都是「人」。只要是「人」,就會有豐富的內心活動,這些內心活動無時無刻不在左右著「人」的實踐行為只知道一些「玩弄人心的技巧」,企業是沒有辦法永續經營的,你需要了解「人心的本質」,讀懂「對方內心想法」,才能帶得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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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善良必須更有力量》
作者:休士頓.克拉夫特 (CharacterStrong共同創始人)
出版社:時報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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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神經失調-身心壓力自救篇》
作者:梁恆彰 (台大癌醫中心麻醉部兼任主治醫師)
出版社:新自然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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