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警察升遷應回歸制度化

蔡孟峰 2022/07/04 14:30 點閱 1971 次

前警政署長陳家欽臨退休前,還將警察陞遷受到政治力介入的「家醜」外揚,引起警界一片譁然,警察的本業原來是在治安與交通,立場上也應該受到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規範,陞遷制度更應該遵照「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中「全國警察機關陞遷序列表」的依據,才能讓人信服。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5條規定,警察官等由上而下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監官階分為特階、一、二、三、四階,以特階為最高階,警政署長即屬特階;警正及警佐官階各分一、二、三、四階,均以警正一階和警佐一階為最高階,從上到下共有十一序列。

過去的制度,要當分局長要先考警正班,要當到縣市警察局長要考警監班,「警監級」要經警察人員三等特考及格,由內政部遴任或報請行政院遴任。「警正級」經警察人員三等特考及升官等考試,由警佐升警正訓練及格後遴任,不過2010年縣市升格改制,突然需要大量的縣市分局長,內部陞遷制度不及因應,直到2013年內政部方才完成「全國警察機關陞遷序列表」。

另一方面,警察與消防自1985年3月分立,另外海巡署2000年1月成立,兩個新設機關都從警察機關移撥人事,或自願請調到消防機關、海巡機關的原警職階級,官等官階皆重新銓敘,更高於警察機關,當時都訂有「五年條款」,即五年內不得回任原警察職階,以致消防署目前也隸屬內政部,陞遷權限也必須由內政部同意派任。

歷任警政署署長中最受尊重的首推顏世錫,他1995年5月擔任警政署長任內,為了陞遷制度的公平公開化,首度規劃出警察人事「陞遷圖」,讓每一次的警察陞遷都攤在陽光下檢驗,1996年縣市警察局長調動,許多官警企圖攀親附戚影響陞遷,顏世錫也以每個縣市依資績序列,排出三名足堪以任的對象供縣市長遴選的方式,也曾經是創舉。

警察陞遷既不是內政部權責,也不是警政署說了算,「讓專業的來」,以往實施中央警政一條鞭制度,由擔負治安及交通本業的警政首長依據陞遷序列制度進行考核,才是對於警察專業的尊重也符合體制,一旦非關專業又亂無章法地陞遷,影響所及,可能是另一種治安之虞。